「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出具了「解除通知书」还需要开「离职证明」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

甲说:用人单位出具的单方解除通知不等于离职证明

乙说:用人单位出具的单方解除通知书倘若解除通知书符合离职证明的要求,可以视为离职证明。[2]

解除通知书,是指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的通知。

这就意味着对于通知书的内容,双方并未认可一致。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解除通知书载明解除事由违法,而承担经济赔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则通过解除通知书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离职证明,从字面以上来看就是一份证明,表述的是事实,即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的内容。

倘若劳动者认为离职证明事实有误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认为证明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倘若用人单位拒不出去或未按时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得通俗点,解除通知书的效果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因单方行为被「切断」了,劳动者可根据情况主张相对应的权利。

而离职证明的效果,证明劳动者是自由人,可以让劳动者更快的入职下家用人单位,鼓励和促进劳动者再就业,从而降低劳动者的就业风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同时也可以避免给下家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可见,两者通常不能相互替代。

而甲说则坚持认为用人单位具有法定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倘若造成劳动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以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并没有特指该证明必须是“离职证明”,而是概括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人社部便是这么认为的。因此,倘若用人单位在已经出具解除通知书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依据恐有不足。

综上,笔者仍建议用人单位在已经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前提下,再为劳动者出具正常的离职证明,从而避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1](2021)京0113民初1573号

[2]人社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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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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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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