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多年来不断有举报人向各级金融监管及税务部门举报大厂回族自治县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安公司)及实控人郭某某高息放贷、收取砍头息、偷逃巨额税款、个人借用小贷公司通道放贷等违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跟举报人协商是否“可和解”。举报人不同意和解后,监管部门给出的书面回复则称上述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相关部门没有要求举报人提供证据性材料,就断言举报人举报不实?”举报人张雁清质疑道。
举报与“可和解”
举报人王栋提供的2024年10月28日,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厂县政府办)向举报人出具的【大政办告知〔2024〕01号】告知已受理举报。11月4日,大厂县政府办负责金融监管的李某告知举报人,“我们受理的是信访件,不是案件,可和解。如涉及案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是举报同安公司和郭某某在金融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具体事实,应该不存在‘可和解’一说。金融监管部门经过初步核查,如同安公司和郭某某涉违规,可进行职权范围内的相应处罚;如涉及违法犯罪,应移交有权机构处理;如我们举报不实,同样应该给予我们以处罚。实名举报,不能这样一句没有说服力的‘不属实’而了之。”针对大厂回族自治县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王栋表示不认同。
记者注意到,大厂县金融监管部门的上述回复未涉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和细节调查。
据了解,举报人李志军举报同安公司及郭某某的举报材料,2024年12月2日,大厂县政府办出具了受理通知;12月10日,大厂县政府办给予“不属实”的《处理意见书》,并附上相关单位的“情况说明”。记者同样没有见到,金融监管部门对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查核查的具体细节及数据解释。
2026年1月29日,记者尝试联系大厂县政府办负责金融监管事项的李某,欲了解该办的具体调查过程,打电话未接,发信息未回。
高息与“砍头息”
记者梳理了多份同安公司及其实控人郭某某同当事人的诉讼判决文书,同安公司及其实控人郭某某出示的贷款合同月息为1.44%。而同期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利息为14.4%(记者注:不同时期略有变动),换算成月息也就是1.2%,而不是1.44%的月息。
如按照同安公司及其实控人郭某某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月息是1.44%,换算成年利息则是17.28%,远超国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利息14.4%的规定标准。
据业内人士透露,小额贷款公司相对应的贷款合同都应该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同安公司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利息应该是年息14.4%,如果备案的利息是月息1.44%,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要求在金融监管部门这里则无法通过。然而,举报人提供给记者的诸多利息结算单却显示同安公司及实控人郭某某账面收取月利息皆是1.44%或以上,这与其诉讼请求基本一致。记者发现,金融监管部门面对举报没有发现同安公司和郭某某这一“违规”收息情节。
举报人提供给记者的诸多贷款结息单中,部分贷款结息单右上角有另一组数据。举报人称这右上角数据为同安公司经理杨某某亲书,是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粗略计算一下,结算单右上角数据对应的贷款额的月利息是3.12%,远超相关规定。
举报人张天河向记者出示了一组银行流水,2011年10月29日一笔合同借款30万元,实际到账贷款本金27.028万元;同年11月27日一笔60万元借款,实际到账贷款本金54.56万元。张天河证实,30万元一笔借款合同期限是3个月,按照月息3.30%计算,三个月利息是29700元,实际扣息29720元,多扣砍头息20元;60万元一笔借款合同期限是3个月,按照月息3.00%计算,三个月利息是54000元,实际扣息54400元,多扣400元砍头息。“预先被扣除的款项,是利息,也就是‘砍头息’。”张天河称。
无票收息与“偷逃税”
记者联系了10多位在同安公司及其实控人郭某某手上贷款的客户,皆反映同安公司及其实控人郭某某基本都是现金收息,只给合同约定的利息收据,超额部分不给收据,且从来没有出具过收取利息的发票。
张雁清告诉记者,“同安公司和郭某某个人每年放贷超过30亿元,收取现金利息超10亿元。其中郭某某通过同安公司贷款通道发放贷款超过公司正常贷款业务总额,利息全部是现金收取。郭某某个人18年来,收取现金利息超过100亿元。”
记者注意到,众多举报人皆无法提供跟同安公司或郭某某签订的贷款原始合同,部分能提供贷款合同的也是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复制的合同。李志军告诉记者,在同安公司或郭某某处贷款,签订合同后经办人杨某某都将合同收回,不给借款人留存。
据此,多位举报人曾向税务部门举报。大厂县政府办回复中称,“已将涉税问题移交给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大厂回族自治县税务局于2024年11月13日回复称,“对两被举报人(同安公司和郭某某)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请示,其中同安公司管辖权属于我局;但郭某某为自然人,且郭某某户籍所在地为三河市,长期居住地也为三河市,被举报人郭某某偷逃税款问题是否应由我局管辖尚未明确,相关领导表示需要请示相关政策科室后,再确定郭某某个人偷逃税问题是否属于我局管辖。”
“该回复已过去14个月了,国家税务总局大厂回族自治县税务局既没有查证同安公司是否偷逃税款,也没有回复举报人确认郭某某个人涉税管辖权问题。”举报人张天河说。
据张雁清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工作人员2025年3月6日告诉举报人,该案已于2月份立案,目前正在走程序。5月16日,主管该案件的负责人告诉我们,郭某某的银行流水巨大。后相关人员及该负责人不再见举报人,6月18日后干脆联系不上。
蹊跷的是,就在举报人举报不断的情况下,同安公司被评为大厂县“2024年度A级纳税人”。2026年1月29日,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记者致电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电话无人接听。
违规违法与“严监管”
李志军提供给记者多份同安公司和郭某某跟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的法院卷宗复制件。多份贷款合同显示,同安公司和郭某某疑似存在向域外不特定人群放贷,单笔贷款超限额,非公司资金主体通过同安公司放贷等问题。
2012年8月3日,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单一客户贷款比例的通知》(冀贷联办通知〔2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50万元。”多份贷款合同和举报人银行流水皆显示,同安公司有多笔贷款额度远超《通知》的限额。
而多份贷款合同、举报人银行流水及贷款利息结息单亦显示,郭某某个人放贷额度超过同安公司放贷额度。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2019年12月21日)则明确规定,个人2年内10次以上向不特定人员放贷,个人资金借用小贷公司通道对外放贷,皆触犯刑律,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据记者从举报人提供的现有举报材料统计,同安公司存在向域外不特定人群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郭某某亦长期存在利用自己是小贷公司实控人身份放贷,数额超过自己控制的公司放贷额。
资料显示,同安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按照72%贷款发放标准限额,核算下来其年放贷额度仅为3600万元,与实际放贷数额差异巨大。
同安公司和郭某某跨区域放贷、收取砍头息、高息放贷、偷逃税款的诸多问题,多年来已有多人实名举报。记者了解到,大厂县金融监管部门始终没有给举报人明确的解释,严监管似乎进入了“盲区”。注:应举报人要求,本文凡涉举报人姓名的均使用化名。
【注:应举报人要求,本文凡涉举报人姓名的均使用化名。】
原标题《河北大厂同安公司及实控人被举报高息放贷偷逃税款 监管:可和解》
来源:张建涛/微信公众号“经纬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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