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山西朔州市溢源居房地产公司依法受让一宗35亩土地用于酒店开发。2006年,因政府建设需要,朔州市政府与溢源居协商“换地”,后者同意交出土地。但此后近二十年,市政府始终未兑现置换承诺。2020年,溢源居提起行政诉讼,忻州市中院(异地管辖)一审、山西省高院二审均判决市政府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强调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然而,朔州市政府不仅未履行判决,还在诉讼期间将原承诺置换的45亩土地挂牌出让。2024年起,忻州市中院多次发出执行通知、预处罚决定,甚至拟对市长吴秀玲每日罚款50元并列入失信名单。朔州市政府则以“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执行,并两次提出执行异议,声称法院“越权”代替行政机关决策。截至2026年初,该案仍悬而未决,成为典型的“新官不理旧账”和党政机关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案例。

(来源:南方周末)

法律评论

本案系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及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案件,其争议焦点虽是土地置换,实质则关乎法治政府的基本准则与司法权威的维护。

首先,朔州市政府与溢源居公司就土地置换达成合意,构成行政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协议,人民法院可判决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两级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并强调应包含对被收回土地的公平合理补偿,该判项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和执行效力。

其次,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政策考量或所谓“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对抗生效司法裁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政府如对补偿标准存有异议,应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主张,而非在执行阶段单方否定判决效力。案涉评估系经法院依法委托、双方参与程序作出,程序正当,结果应予尊重。政府此前主动申请评估,事后又以评估价过高为由拒执,有违行政诚信原则与禁止反言规则。

再次,朔州市政府提出的“法院越权”之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在行政机关长期怠于履职、无法达成新行政行为的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十四条,可结合评估结果作出具体给付内容的执行裁定,旨在实现“案结事了”,并未替代行政裁量,而是督促其实质履责。

最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自履行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忻州市中院拟对市长吴秀玲按日罚款,系依法行使法定司法强制措施,旨在破解“组织责任虚化”困境,落实权责统一原则,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综上,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主体,更应恪守契约精神、尊重司法裁判。若任由其以模糊理由长期拒执生效判决,不仅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将侵蚀法治政府根基。建议上级法院依法监督,必要时提级执行或移送问责,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营商环境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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