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2025年第16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2026年1月12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淮南市以《关于寿县2025年第1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淮(南)〔2026〕4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592公顷(20.388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一号地块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创业大道;二号地块东至空地,南至围墙,西至道路,北至创业大道;三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健康路,西至寿州大道,北至空地;四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寿州大道,北至农田;五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机场北路,西至农田,北至农田;六号地块东至空地,南至农田,西至空地,北至农田;七号地块东至空地,南至农田,西至空地,北至农田;八号地块东至道路,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九号地块东至科技大道,南至科技大道,西至空地,北至农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3592公顷(20.388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3592公顷(20.388亩)。
具体现状如下: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寿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炎刘镇人民政府、刘岗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寿政秘〔2025〕202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寿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地址:寿县炎刘镇,联系方式:0554-4990025)、刘岗镇人民政府(地址:寿县刘岗镇,联系方式:0554-3178223)。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寿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寿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炎刘镇广岩村王大郢组、黄楼村、圣井村、新桥村、新桥村东郢组、新桥村前进组、刘岗镇双枣村大岗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寿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
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陈锐,联系方式:0554-4990025;
寿县刘岗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郝绵帆,联系方式:0554-3178223。
2026年2月9日
来源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编 :月月 审核:蓝色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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