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是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8)最高法行申6603号
裁判要点
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的,举报投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武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王武军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深圳市政府)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4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武军申请再审称:(一)王武军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并要求查处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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