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绍
当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或内部治理僵局时,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的辞任与涤除登记问题,往往成为引爆公司与个人之间矛盾的导火索。作为被告的公司一方,常常面临这样的场景:前员工、挂名人员甚至已无实质关联的原法人,手持一纸辞任通知,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涤除其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则因股东失联、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担心责任真空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原因,迟迟无法或不愿办理变更,最终站上被告席,承受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压力。
以一起典型的“挂名法人”纠纷为例(案件信息已脱敏):A公司是一家小型物流企业,股东为甲、乙两人。2023年,因原法人离职,为满足工商登记形式要求,股东甲说服公司普通员工丙“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并出具《免责证明》,承诺丙不持股、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承担公司债务。丙在担任挂名法人期间,仅从事其本职工作。2025年初,丙因个人发展原因决定离职,并通过微信、书面函件多次向A公司及股东提出辞去法人职务,并要求公司变更登记。然而,股东甲、乙或因内部矛盾,或因公司已陷入停滞、债务缠身,对丙的请求置之不理,既未召开股东会选举新法人,也未办理任何变更手续。数月后,丙在穷尽公司内部沟通途径无果后,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
站在被告A公司的立场,压力是多维度的:其一,程序困境。公司可能因股东矛盾、失联或公司已停止经营而根本无法召开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形成变更法人的决议,陷入“自治失灵”的僵局。其二,责任真空风险。如果法院直接判决涤除,而公司又未产生新的法人,将导致公司法人职位空缺,不仅可能违反《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健全性的要求,更可能在涉及公司债务的执行程序中,出现责任主体缺失,损害债权人利益,进而引发新的纠纷。其三,恶意逃债嫌疑。若公司本身已被列为被执行人,原法人正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此时其诉请涤除,极易被债权人及法院认为是以辞任之名行逃避执行之实,使公司陷入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不利境地。如何在这一系列困境中构建有效的抗辩体系,是被告公司必须面对的核心课题。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法院的裁判结果呈现出从严格审慎到逐步有条件支持的演变趋势,裁判理由也更为精细化。
裁判结果:法院的判决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支持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诉请,判决被告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公司逾期未办,则判决涤除原告的登记信息。二是驳回原告的诉请,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自治途径解决,或在公司产生继任者后再行主张。
裁判理由的核心分论点日益清晰,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委托关系是否已合法解除。这是审理的逻辑起点。法院普遍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基于聘任或选举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因此,当法定代表人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向公司作出明确的辞任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双方的委托关系即告解除。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这为单方辞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是否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司法普遍秉持谦抑性原则,尊重公司自治。法院会审查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已敦促公司履行改选和变更义务。例如,是否向公司及股东发函要求召开会议、是否在合理期限内等待公司自行处理等。若原告未履行这些前置程序,直接诉诸司法,其诉请可能因“未穷尽内部救济”而被驳回。反之,如原告已多次催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怠于处理(例如,案例中丙通过多种方式催告超过合理期限),则法院可能认定公司自治机制已失灵,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
涤除是否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或损害债权人利益。这是被告公司最有力的抗辩点之一。法院会审慎评估涤除判决的可执行性及社会效果。若公司尚未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判决涤除将导致该职位空缺,使公司组织机构不健全,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甚至合法存续状态。特别是在公司涉及未结诉讼、被执行案件时,原法人被“限高”,若允许其涤除登记,可能造成责任人缺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部分法院认为,在公司未产生继任者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判决涤除,而应判决公司限期履行变更义务;只有当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时,才可通过执行程序,由法院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公示涤除。
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对于公司已被列为被执行人,原法人正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案件,法院会对原告辞任的主观意图进行审查。审查因素包括:公司债务形成与原告任职期的关联、辞任时间与诉讼/执行程序启动的先后、辞任后是否仍与公司存在实质关联等。若综合判断认为原告系为逃避“限高”等执行措施而辞任,则可能认定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进而驳回其诉请。
3. 法律分析
面对法定代表人提起的涤除登记诉讼,被告公司并非只能被动应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处理公司控制权及治理纠纷的实务经验提示,被告公司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核心维度,构建系统性的抗辩策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公司治理的稳定。
俞强律师提示:涤除登记纠纷本质上是公司内部自治与外部司法干预、个人职业自由与公司组织利益、股东/董事权益与债权人保护等多重价值的平衡与博弈。作为被告,策略的核心不在于简单否认辞任事实,而在于精准定位案件争议焦点,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导至对原告不利或需要审慎权衡的领域。
一、 以“公司自治未穷尽”与“治理结构完整性”为首要防线
这是最传统也最符合公司法精神的抗辩角度。被告公司应着力向法庭证明:
内部救济程序尚未用尽:原告在起诉前,其催告方式可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例如,无权召集会议的人员自行召集),或给予公司的“合理期限”过短,未能体现对公司自治的充分尊重。公司可以举证说明正在积极协调股东关系、筹备会议,涤除困境是暂时的、可逆转的,而非彻底的僵局。
涤除将导致公司违法状态: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若法定代表人职位被涤除后空缺,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被告可援引类似案例观点,主张“无人继任时的涤除”缺乏可执行性,且会使公司陷入不合法的境地,该后果不应由司法判决造成。此时,更适当的判决应是责令公司在期限内改选并变更,而非直接涤除。
“延期去职”制度的适用:新《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董事辞任后的“延期去职”义务。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董事,但其法理——即为确保公司经营连续性,在继任者就任前原任职者仍需履职——可类推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被告可以主张,在未产生新法人前,原告依据法律精神仍负有配合公司维持登记状态稳定的附随义务,其涤除请求应暂缓支持。
二、 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恶意规避执行”为关键反击点
当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时,此抗辩理由分量极重。上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组织以下证据和论述:
债务形成与任职期的关联性:梳理公司主要债务的形成时间,证明这些债务正是在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产生或积累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对债务的成因及未清偿状态负有一定责任,此时辞任并涤除登记,有逃避后续责任的嫌疑。
辞任时机的高度敏感性:重点举证证明原告提出辞任的时间点,恰恰发生在公司被债权人起诉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或已被“限高”之后。这种时间上的高度巧合,强烈暗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摆脱因法定代表人身份带来的个人限制措施,而非单纯的职业选择自由。
辞任后的实质关联:调查并证明原告在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是否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领取报酬,或通过其亲属、关联方继续控制、影响公司经营。如果能证明其“辞任不辞责”,仍然与公司利益深度绑定,那么其涤除请求的正当性将受到严重质疑。
债权人利益的现实风险:向法庭清晰阐明,如果支持涤除,将导致在后续执行程序中,法院无法再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等措施,而新的责任主体又未产生,实质上架空了执行工具,严重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受偿权。
三、 善用程序性抗辩与替代性解决方案
除了实体抗辩,程序上的策略同样重要。同时,提出建设性的替代方案,能体现公司的诚意,争取法庭的谅解。
主张行政程序前置:部分观点认为,工商登记变更属于行政备案事项,当事人应优先向登记机关申请或投诉,由行政机关责令公司改正。在行政救济未果前,司法不宜过早介入。被告可以据此提出管辖权或受理条件方面的程序性质疑。
提出可行的履行方案:与其简单拒绝,不如向法庭提交一份具体的、有时限的改选计划。例如,承诺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变更登记。这能将法院的判决从“是否涤除”转化为“如何及何时变更”,把主动权部分收回。
引导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根本矛盾:如果公司确实已陷入僵局、名存实亡,被告可以引导法庭关注更彻底的解决方案。例如,符合条件的,可建议原告或利益相关方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或申请破产清算。在这些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身份问题将随公司主体资格的消亡而自然解决,从而避免就涤除问题单独作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
风险提示:需要清醒认识到,随着新《公司法》明确单方辞任规则,以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确立法院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公示涤除的机制,司法实践的整体趋势是更加倾向于保障辞任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挂名法人”、已离职员工等与实际经营脱节的人员。被告公司若仅以“内部未决议”为由进行消极抗辩,败诉风险正在增加。因此,抗辩必须更有针对性、更具实质内容,重点围绕“债权人保护”和“恶意规避”这两个司法审查越发严格的要点展开。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面对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诉讼,被告公司的应对策略需根据自身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债务危机、原告的身份背景及辞任动机等具体情况量身定制。如需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分析与案件代理,可联系俞强律师团队。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与商事争议解决、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以及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复杂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上述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程序。俞律师善于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技术,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且具有战略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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