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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某国(化名)与赵某兰(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长子周某辉(化名,本案被告)、次子周某轩(化名,本案原告)。周某国于2018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赵某兰健在。

案涉一号房屋系位于农村的院落,内有正房七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周某国名下,系周某国与赵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左右,周某国夫妇主持家庭分家析产,对家庭房屋作出明确分配:一号房屋归周某轩所有,另一处院落(二号房屋)归周某辉所有,同时口头约定两处院落各预留两间房屋供周某国夫妇居住使用。

分家后,一号房屋一直由周某轩一家及周某国夫妇实际占有使用,周某辉则取得二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后其将二号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新建房屋。2010年、2012年,当地村委会两次出具证明,均载明一号房屋产权归周某轩所有,佐证了分家析产的结果。

周某国去世后,周某辉突然否认分家约定中一号房屋的全部归属,主张一号房屋中预留的两间老人住房系周某国的遗产,其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拒绝认可周某轩对一号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周某轩为确认自身对一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号房屋内正房七间归其所有。庭审中,原告提交村委会证明、律师与赵某兰的谈话笔录(赵某兰详细陈述分家过程及房屋分配情况)等证据,证明分家事实及一号房屋的归属;被告周某辉认可存在分家事实,但坚持主张其中两间房屋系父亲遗产,有权继承;被告赵某兰(原告母亲)明确同意原告诉求,认可分家时已将一号房屋分给周某轩。

另查,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分家时一号房屋已有正房七间,周某辉在分家时已取得二号房屋,且已处置该房屋并用于新建房屋。

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农村某院落内的一号房屋(含正房七间)归原告周某轩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某辉负担。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

农村房屋分家析产虽无书面分家单,但有村委会证明、当事人陈述、实际占有使用等证据佐证的,分家事实依法成立;

分家已明确房屋归属的,应优先按分家约定确认所有权,而非按遗产继承处理;

被告已按分家取得相应权益,又反悔主张其他房屋为遗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占有使用、基层组织证明可作为农村房屋权属认定的核心依据。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是否已通过分家析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其中两间为遗产是否成立。

第一,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第二,分家析产事实成立,房屋归属明确。

根据村委会2010年、2012年出具的两份证明、赵某兰的谈话笔录、各方对分家事实的认可,以及周某轩长期实际占有使用一号房屋的事实,足以认定:2000年左右,周某国夫妇已将一号房屋整体分给周某轩,二号房屋分给周某辉。该分家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三,被告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周某辉已依分家取得二号房屋并处分获利,现又主张一号房屋部分为遗产,违背诚信原则。所谓“预留两间供老人居住”,仅为使用权安排,并非保留所有权,更非未分割的遗产。分家时已明确一号房屋整体归周某轩,故其继承主张不能成立。

第四,原告诉求依据充分。

证据链完整,涵盖基层组织证明、亲属证言、长期占有事实,符合农村分家析产的实践特征,其确权请求应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无书面分家单?用“三重证据”破局

农村分家多为口头约定。我们重点收集:

村委会证明(基层组织权威背书);

母亲谈话笔录(关键知情人陈述);

长期实际占有使用事实(居住、管理、缴费等)。

三者形成闭环,成功补强口头分家的证明力。

分家 vs 继承:厘清法律优先顺序

被告试图以“父亲去世”触发继承程序,但我们强调:分家析产已完成财产权属转移,房屋不再是遗产。被告既享分家利益,又想再分“遗产”,法院明确认定此为“双重获利”,不予支持。

“预留住房”≠“保留产权”

针对被告曲解“老人住两间”为“产权未分”,我们指出:农村分家中“留房养老”是常见安排,仅涉及居住使用权,不影响所有权归属。法院采纳该观点,彻底否定其继承基础。

善用对方自认,强化诚信约束

被告当庭承认分家事实及已处置二号房屋,构成不利自认。我们据此主张其反悔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增强法官心证。

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

农村分家尽量形成书面协议,至少邀请村干部见证并留存记录;

若仅有口头分家,务必及时收集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缴费凭证、照片视频等;

发生争议后,不要拖延,尽早起诉确权,防止对方恶意登记或拆迁变现;

面对“遗产”抗辩,立即委托专业房地产律师梳理分家脉络,构建证据体系。

结语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用基层组织证明+实际占有事实+亲属证言,还原二十年前的分家真相。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请勿因“没签分家单”而放弃维权——法律尊重事实,更保护诚信。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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