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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主营餐厨垃圾收运服务。2018年7月,彭某入职该公司,担任收运工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公司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4年1月底,公司召开全员会议,以抽签方式确定春节值班人员。彭某抽中值班。

同年2月1日,公司在工作群发布春节放假通知。通知明确,放假时间为2月8日至17日,彭某需在此期间值班,并载明值班人员可享受相应加班工资及补贴。系统记录显示,彭某已阅读该通知。

2月5日,彭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岗,直至2月14日方返回公司。当天,彭某被告知已被解雇。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彭某不服,将A公司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彭某私自离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先后于2月5日、2月6日向彭某发送返岗通知书,但彭某既未及时返岗,也未提供审批通过的假勤手续,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据此,公司分别于2月14日、3月2日向彭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解雇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公司无需向彭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A公司作为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其业务性质具有公共服务属性。节假日期间,公司需维持正常运营,保障餐厨垃圾及时收运处置,安排部分员工值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A公司通过召开全员会议并以抽签方式确定值班人员,该方式具有随机性和公平性。彭某作为参会人员,未对抽签方式及结果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认可该值班安排。

再次,公司于2月1日通过工作群发布通知,明确彭某的值班时间、加班工资及补贴标准,履行了告知义务。工作群记录显示彭某已阅读通知,但其未对值班安排提出有效异议,也未补充提交合理的请假申请。

最后,彭某自2024年2月5日起未实际到岗履行值班职责,亦未提交经审批通过的请假手续,A公司多次通过工作群发送返岗通知书要求其返岗或补充请假手续,彭某仍未予以回应或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A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管理权行使的正当性。

彭某主张公司系“强制加班”,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就值班安排提出过合理异议,也未证明其履行了合法的请假审批程序,更无法推翻自身旷工的客观事实,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彭某主张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法院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以平衡企业管理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原则,注重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具体裁量中,会综合考虑行业特殊性、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企业处理程序的规范性等多重因素。

鹏法君提醒,本案对劳动关系双方均具有警示意义。劳动者应知晓自身权利义务。在涉及公共服务或民生保障的行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安排值班的,劳动者原则上应予以配合。如有异议,应通过正当渠道提出,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反之,擅自离岗可能构成无故旷工,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被合法解雇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安排加班应当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并依法支付加班报酬或安排补休。在处理违纪员工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宝安区法院 作者:袁璠、陈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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