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法拍房税费全由买方承担是否有效?
(2024)最高法执监33号
裁判要旨:
税费作为一种金钱债务,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交易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税费的实际缴纳和承担主体,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拍卖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关于拍卖标的物信息的法律文件,对执行法院、当事人和竞买人等各方参与人都具有约束力,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表明其知道并同意相关条款,自愿接受其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最高法执监33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
被执行人:某开发有限公司,叶某甲,叶某乙。
某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2023)新执复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财产中纳税义务人为卖方的过户税费是否应该由申诉人承担。
申诉人主张案涉财产中纳税义务人为卖方的过户税费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此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指相应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没有禁止其他主体根据相关约定自愿代为缴纳税款。税费作为一种金钱债务,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交易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税费的实际缴纳和承担主体,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拍卖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关于拍卖标的物信息的法律文件,对执行法院、当事人和竞买人等各方参与人都具有约束力,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表明其知道并同意相关条款,自愿接受其约束。
本案中拍卖公告明确“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所有权变更、办证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等由买受人全额承担。”且用加粗字体标明,对于税费承担及处理方式的表述清楚明晰,不存在争议、误解或者混淆的情形。拍卖公告发布于2020年,早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的发布时间,公告内容虽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一样,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相关内容无效。而且,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条款涉及竞买成本,属于司法拍卖的重大竞买条件,直接影响各竞买方的竞买意愿和最终竞买决策。
本案中,申诉人在明知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情况下,仍然报名参加竞买,说明其认可拍卖公告设置的这一竞买条件。其在认可并按照拍卖公告设定的条件参加竞拍成功后,已经实际接收案涉财产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同时,又主张将纳税义务人为卖方的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优先从拍卖所得款中扣除,实际上改变了竞买公告中的税费承担方式,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又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认可该税费承担条款的其他竞买人和潜在竞买人而言,显失公平。综上,申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判长毛立华
审判员熊劲松
审判员尹晓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圣海
书记员邵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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