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8日,张三入职某公司,从事司机岗位工作。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宜,张三主张其实际工作至2025年1月10日,当日因为家里有事情,告知主管王二想正常下班,主管也同意其按时下班。在下班前10分钟公司临时安排张三去大兴拉货,张三与主管沟通未果,后与人事李四沟通。人事李四的意思是大环境也不好聊聊后续解除的事情,公司的方案是补贴半个月工资。张三不同意,李四说随便然后就走了。张三刚出公司,李四就把张三企业微信打卡记录都删除了,微信群也把张三踢出群了,之后张三没有再去公司,公司也就没有再找张三。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公司认为因张三对公司安排的工作不满意,多次请假,人事与张三聊了一下,如果不满意可以给补偿,双方沟通未果,然后张三就没有再来上班。司机群不是工作群,安排工作都是线下的,让司机签单就走了,因为张三旷工不来了,就把张三踢出了企业微信。不在工作群中不是不上班的理由,也不能证明公司是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公司未能就解除理由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三提交的证据显示就解除事宜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当日被移出微信群,公司对于删除张三企业微信情况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之后双方未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就双方具体解除理由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公司应当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公司上诉:公司未实施解除行为,不存在需要举证的“解除依据和原因”
1.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张三2025年1月10日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属旷工行为。公司从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张三旷工而处于事实中止状态,并非公司单方解除。
2.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对解除的依据和原因举证。本案中公司未实施解除行为,不存在需要举证的“解除依据和原因”。一审法院要求公司证明未实施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二审法院: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违法解除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三提交的证据显示就解除事宜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当日被移出微信群,公司对于删除张三企业微信情况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之后双方未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就双方具体解除理由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判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核算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6)京03民终149号
汪律师不认同该判决的观点。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要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只有发生了解除事实,之后才能判断解除是否合法。解除事实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如果没有书面的解除通知书,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事等工作人员通知微信、短信、口头等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仅是停发工资、断缴社保、踢出工作群、关闭工作账号、不让进入工作场所等,只能说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而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后,再由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程序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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