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外卖骑手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上诉案。3月11日,临沂市中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这起判例。
该案因涉及新业态从业者“工作途中”与“下班途中”的界定,以及用人单位“出尔反尔”后的举证责任问题,为外卖员等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伤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借鉴。
送餐员返回商圈候单途中摔伤
公司态度反转
2025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平邑县某外卖公司送餐员朱某在完成一单配送后,返回莲花山商圈等待系统派单。当其行驶至平邑县仲子路与浚河路交汇处东50米路段时,不慎摔倒致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事故发生后,朱某向平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在申请过程中,朱某所在的临沂某有限公司不仅在其《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同意认定工伤,还出具了一份《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写道“朱某于送完订单返回莲花山商圈过程中发生摔伤”。
2025年6月11日,朱某正式提出申请,平邑县人社局于同年7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朱某属于工伤。
然而,该公司随后反悔,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朱某实际上是“下班途中”回家受伤,且是单方摔伤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基于新业态特性,
候单途中属于工作延伸区域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卖骑手在送单间隙的候单途中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临沂市两级法院(平邑县法院、临沂市中院)审理后,均维持了平邑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平邑县法院的审理依据主要基于新业态的工作特性。工作时间:朱某事发当天排班为“大夜班”(11:30至次日03:00),事故发生在凌晨1时左右,处于工作时间段内。工作场所延伸:法院指出,由于外卖骑手工作具有接单随机性、高度移动性等特征,其工作场所不应仅限于送餐点。外卖骑手往返于送餐区域和候单区域(如商圈)之间,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工作原因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朱某在配送结束后返回候单点,是为了等待下一单任务,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本质特征。
一审法院平邑县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了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盖章确认了《事故调查报告》和《申请表》,承认朱某是“返回商圈候单途中”受伤。但在诉讼阶段,公司仅凭医院病历中“下班途中”的字样试图推翻之前的结论。
对此,法院认为,医院记录仅为初步陈述,且朱某解释了当时因伤情紧急未详细说明的情况。而公司出具的正式文件证明力更强,且与其诉讼主张自相矛盾,因此应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临沂市中院认为,平邑县人社局在受理朱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告知、调查、审核等程序,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临沂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某公司请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被驳回。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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