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消费场景持续拓展的新时代,消费维权在守护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方面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携手联动,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司法裁判明晰规则、以区域协同凝聚合力,共同筑牢消费公平底线。十个案例聚焦网络购物、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平台责任、服务性消费等群众关切领域,精准回应交易主体虚拟化、责任认定复杂化、维权路径多元化带来的新挑战。

目 录

案例一肖某利诉某婚庆服务部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严某诉刘某成、廖某伟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李某航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四杨某德诉万州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重庆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及宦某明(第三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马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李某臻诉某能源科技公司、某电动车门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七黄某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八雷某某诉达州市某健身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九冯某虎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邸某诉某门业经营部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婚庆弄丢幸福底片 法院调解暖心维权

——肖某利诉某婚庆服务部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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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肖某利与某婚庆服务部经营者当面协商一致,签订《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婚庆服务部为肖某利于2023年3月29日举办的婚礼提供拍照、录像等婚庆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婚庆服务部因自身原因将婚礼现场照片、视频资料遗失,且无法向肖某利交付相应复制件。故肖某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婚礼录像服务费15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婚庆服务部因自身原因导致肖某利婚礼当日影像资料遗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婚礼影像资料承载人生重要时刻,具有不可重复性与不可替代性,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某婚庆服务部未能交付且导致影像资料永久性灭失,给肖某利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婚庆服务部退还肖某利服务费1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肖某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婚礼系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人生节点,婚礼影像是当事人终身珍藏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性、不可再现的人格象征意义。案涉影像资料虽未造成人身损害,但其灭失导致美好记忆永久缺失,已对消费者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某婚庆服务部因自身过错遗失影像,依法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以调解方式实质化解纠纷,依法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填补精神损害、抚慰情感创伤;同时以司法裁判明确服务行业安全保管义务,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婚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筑牢司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坚实防线。

案例二

隐瞒车况售全损 惩罚赔偿护权益

——严某诉刘某成、廖某伟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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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成系二手车经营者,2024年7月15日,严某与刘某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严某以61500元的价格向刘某成购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严某预先支付购车定金1500元,向刘某成及其指定收款人廖某伟支付购车款57300元,剩余2700元价款以严某自有车辆抵付,购车款已结清。2024年11月15日,严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方知晓案涉车辆为事故车。刘某成陈述该合同签订时,严某未询问,便隐瞒了事故车的情况,但其不知道车辆为全损车。2025年4月,严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成、廖某伟连带赔偿购车款61500元,并支付购买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购车用于生活消费,属于消费者,刘某成长期性从事二手车买卖,属于经营者,双方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制。案涉车辆已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车,刘某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车辆车况应负有更高的审查与如实告知义务,其明知是事故车而未披露,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遂判决刘某成返还购车款6150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84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制二手车交易“暗箱操作”的典型案例。二手车属于典型的“一车一况”的非标准化商品,车辆事故记录、维修历史、全损认定等关键信息具有高度专业性与隐蔽性,行业中长期存在的“不问不告”、“选择性披露”等潜规则,进一步加剧消费者弱势地位,严重影响交易公平与市场秩序。本案对二手车经营者课以更高标准审查义务与主动如实披露义务,将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纳入经营者“应知必告”的重大信息范畴,有效矫正交易失衡、破除行业陋习。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了行业内的不良从业者,为统一裁判尺度、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行为,筑牢消费安全法治屏障提供清晰裁判指引。

案例三

以次充好心存侥幸,依法重罚敲响警钟

——李某航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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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被告人李某航、孙某鹏为谋取利益,经商议决定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经营牛肉干生意,孙某鹏负责出资、注册账号,李某航负责进货、销售等网店的经营管理,所得利润由二人平分。后孙某鹏使用本人及其父母的支付宝账号,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五家店铺。李某航通过网络找到上家王某雨供货,由李某航开始在上述网店以每袋19.8元的价格销售“风干牦牛肉”。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航陆续接到消费者反映产品内混有鸡骨头、鸡毛等问题,遂于同年10月在名为“代发”的微信群里向王某雨发送含有鸡毛的产品图片,对方明确告知所售牛肉干系鸡肉假冒。李某航在明知销售商品系以鸡肉假冒的伪劣商品后,为谋取利益仍继续对外销售。销售过程中,仍然未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真实原料,故意混淆产品属性,至案发,被告人李某航销售上述假冒“风干牦牛肉”金额共计209609.39元,非法获利56397.04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航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销售产品中以假充真,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李某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不容半点虚假与侥幸。本案系利用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利用网络销售覆盖面广、交易便捷等特点,以鸡肉冒充风干牦牛肉对外销售,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健康权,扰乱网络食品经营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网络销售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有力彰显了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守护网络食品安全的鲜明司法态度。本案裁判对规范电商平台食品经营行为、督促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严把食品质量关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烟花伤人起纷争 明确义务定责任

——杨某德诉万州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重庆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及宦某明(第三人)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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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第三人宦某明家中操办丧事,邀请原告杨某德所在的锣鼓队到场帮忙。当日,杨某德在宦某明家中按习俗吹打锣鼓时,被现场燃放的烟花爆竹炸伤右眼,经诊断为大面积眼球挫伤。杨某德随即报警,并于两日后转至重庆某医院治疗。2025年1月,杨某德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右眼盲目4级构成八级伤残,右眼无晶体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伤后45日。经查,涉案烟花由万州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由重庆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供货。经现场勘查及在案证据显示,烟花碎屑射入杨某德眼球的角度明显大于同类产品正常燃放的碎屑飞溅角度(通常约为22.5度)。因各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德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将销售商及代理商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93801.93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作为涉案烟花爆竹的销售商及供货商,系产品责任链条中的关键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开展经营活动,保障产品使用安全。本案中,二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申请对烟花残骸进行质量鉴定,致使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明;其在与原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关于“烟花爆竹乱飞”的表述,构成对产品燃放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形的自认;结合烟花碎屑射入角度明显异常等客观情节,应认定二被告未尽到充分安全告知的附随义务和产品质量自证责任。二被告虽辩称产品包装已载明安全警示内容,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杨某德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5000.75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人身风险的特殊产品质量瑕疵责任纠纷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界定了涉人身风险特殊产品销售主体的附随义务。在安全告知义务层面,烟花爆竹等特殊产品的销售者不能仅以产品包装载明书面警示为由免责,还应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就燃放角度、安全距离、观看避让位置等关键风险事项,履行主动、具体、明确的提示告知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锣鼓队成员被安排在燃放现场固定位置,对烟花异常飞溅不具有预见和避让可能性;销售者存在“重销售、轻指导”的过错,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与损害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既为涉人身风险特殊产品销售主体的附随义务边界与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亦对规范烟花爆竹等特殊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示范与引领作用。

案例五

网购遇假维权难 平台担责守底线

——马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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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马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某东APP平台,向入驻商家某尚公司下单购买两袋俄罗斯花牛奶粉,品名还包含“原装进口全脂高钙”。收货后,马某母亲饮用出现不适症状,马某怀疑所购奶粉来源与其商品详情页中标注的“原装进口”不符,遂通过平台聊天工具联系商家客服,要求其提供案涉商品报关单及检疫证明。同日,马某向某东平台投诉,认为商家销售假冒进口奶粉,除退货退款外应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经某东平台介入调处,马某与某尚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马某不接受商家仅退款处理,坚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后马某以其在某东平台购买的俄罗斯花牛奶粉并非俄罗斯原装进口产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未提供商户有效地址、未对商家做出处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500元并断开某尚公司在某平台的销售链接。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马某诉称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未向其提供有效的商家地址与联系方式,且在明知入驻商家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品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以调促和、源头治理”理念,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马某支付赔偿款500元,并断开涉案商家全部销售链接,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浪潮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形态之一,线上消费的便捷性与多样性深刻改变了大众的消费模式,但因交易主体虚拟化、责任认定复杂化,也衍生出诸多新型纠纷,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案系典型的因网购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在平台经营者下落不明、无法有效联系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应采取必要措施。案件办理中,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主动担当作为,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核心,依法释明平台主体责任,积极督促网络平台经营者强化入驻审核、经营监管与售后处置,畅通维权对接通道,以实质解纷有效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虚拟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有力推动网络交易环境规范有序。

案例六

能动司法护权益 调解为民解纷争

——李某臻诉某能源科技公司、某电动车门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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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臻在某电动车门市处购买某能源科技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臻受伤、案外人冉某琼死亡。经依法判决,李某臻赔偿冉某琼家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经鉴定,某能源科技公司生产的案涉车辆车速远超过使用说明书及仪表盘显示的最高25km/h的时速,可以认定某能源科技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后李某臻与能源科技公司、某电动车门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某能源科技公司、某电动车门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能源科技公司、某电动车门市赔偿原告因车辆性能与说明不符导致的损失520915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这起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力求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厘清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等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界定各方在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定责任与合同义务,准确适用产品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成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纠纷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厘清法律责任,清晰界定生产者(某能源科技公司)的产品质量瑕疵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指引。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为民意识,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案件受理后,并未止于程序性审理,而是立足当事人实际诉求,将调解贯穿始终。考虑到消费者李某臻因交通事故已承担巨额赔偿款项,且案件直接关系民生权益保障,承办法官在通过鉴定锁定事实、通过庭审厘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精准把握当事人“背靠背”的调解诉求,积极释法明理,促使生产者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纠纷得以实质化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能动司法助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电动自行车安全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依法妥善审理,既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以能动司法履职助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案件处理既维护了个案的公平正义,更向社会传递了“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的价值导向,为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营造安全放心、高质量的消费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七

罂粟入卤触刑律 依法严惩保民安

——黄某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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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兵在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交通路经营“某氏卤菜店”,自行配制卤料,卤制鸡、鸭、牛肉、猪头肉等食品对外销售。2025年2月初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由于生意下滑,黄某兵为提升卤菜香味,增加销量,便将其母亲在自家种植并晾干后的罂粟杆切成小颗粒状,添加至其配制的卤料中,使用该有毒卤料加工卤制食品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12000元,违法所得约4000元。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黄某兵经营的“某氏卤菜店”扣押的疑似罂粟杆、卤制食品及卤料中,均检测出吗啡、罂粟碱、可待因和那可丁成分。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兵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黄某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追缴被告人黄某兵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支付120000元。宣判后,黄某兵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食品经营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落实最严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对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示范价值。被告人为牟利,在卤制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罂粟壳,属于在生产、销售员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既剥夺了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又强化行业禁入约束,有效破解“罚了再犯,惩了又干”的治理难题,通过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令,向食品经营者明确法律红线,警示从业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公众健康权益。该案的依法裁判,有力彰显司法保障民生的坚定立场,推动形成惩处一人、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治理效果,助力构建行刑衔接、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八

预付消费起纠纷 审执联动保权益

——雷某某诉达州市某健身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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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原告雷某裕在被告达州市某健身服务部处办理舞蹈卡并支付费用1853元,成为该健身服务部会员。后原告雷某裕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使用此卡,遂于2024年3月12日与被告提出协商退卡退款事宜,要求被告退还办卡所花费费用1600元,但被告未予回应。原告先后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求助等方式维权,双方仍未能就退卡退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24年6月24日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办理舞蹈卡费用160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雷某裕在被告健身服务部的《会员协议》上签名并缴纳费用后成为该服务部舞蹈会员,后原告雷某裕因工作调动至北京无法继续接受服务,遂向健身服务部提出转卡或退款,属于明确表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依据《会员协议》《舞蹈统一收据》约定会籍时间为三个月,而原告雷某裕在开卡使用半个月后因工作调动要求退卡退款,且被告健身服务部也同意向原告雷某裕退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解除合同的协议,但该事实亦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口头协议即解除合同,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被告方提供服务的质量,原告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达州市某健身服务部返还原告雷某裕费用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退款义务,原告于2025年1月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涉及预付卡退费、格式条款效力、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等关键法律问题。该案的审理与执行,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和对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的刚性捍卫。从审理层面看,法院依法审慎审查合同履行情况与双方过错程度,合理酌定退款金额,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和引导,强化经营者诚信履约意识。从执行层面看,在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退款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通过强制扣划等手段,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纸面”落到“实处”,充分彰显了司法在化解消费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增强了广大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案例九

精准调解止纠纷 司法护航安居梦

——冯某虎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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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冯某虎长期在外地工作,2022年回安康期间在安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期房一套。后冯某虎收到该房地产公司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书后,未按期收房。逾期后,该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服务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在交房过程中,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错将他人购买房屋交付给冯某虎,导致冯某虎收错房屋,冯某虎收房后又委托第三人装修,装修过程中,冯某虎被告知房屋交付错误。因与上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冯某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及某物业服务公司在房屋交付环节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均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积极组织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安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冯某虎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厘清责任边界,强化主体担责。本案涉及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三方主体。实践中易出现责任推诿。法院明确开发商作为房屋交付责任主体,物业公司受委托办理交房事宜,均负有审慎核实义务。因疏忽导致错交房屋,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规范交房流程,筑牢交易安全。案件因工作人员疏忽错交房屋引发,暴露出房屋交付环节存在管理漏洞。本案明确房屋交付并非简单钥匙交接,而是需严格核验的法律行为,有力倒逼企业完善双重核对、身份检验等交房流程,堵塞管理风险,保障房地产交易秩序。三是足额填补损失,提振维权信心。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错误房屋进行装修,产生实际财产损失。本案依法将“装修损失”纳入赔偿范围,明确因经营者过错导致的合理投入损失应予以赔偿,彰显司法全面保护消费者财产权益的鲜明导向,有效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底气。

案例十

三调联动化纠纷 协同维权护民生

——邸某诉某门业经营部定作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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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邸某因旧房装修,与某门业经营部签订合同,定制全屋断桥铝窗户。该经营部送货并完成安装后,双方因断桥铝材质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期间,邸某多次向某门业经营部所在的某建材市场投诉,经长达8个月协调,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2025年5月,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门业经营部更换全部断桥铝窗户,并赔偿装修期间在外租房产生的租金损失11800元。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持实质化解纠纷理念,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门业经营部对邸某阳台部分玻璃予以更换,并赔偿邸某因迟延装修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同时,该经营部当场向邸某出具售后质量保证承诺书,就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作出明确承诺,该调解书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市场监管局+企业”联动化解产品质量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局及某建材市场开展实地勘查,厘清各方责任,聚焦争议焦点分析研判,采取“背靠背”沟通精准掌握各方诉求,“面对面”调解释明诉讼风险,高效推动案涉纠纷的妥善化解。本案通过多部门协同发力,构建司法、行政与社会力量联动共治的消费维权机制,为高效化解消费纠纷、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提供了新的模式和路径,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司法实践。

供稿 | 审管办

编辑丨洪柳(图片由ai辅助生成)

一审丨郝 灿

二审丨李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