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镇雄微生活发现有不法分子注册了多个与镇雄微生活高度相似的账号及链接了与镇雄微生活高度相似的平台,严重侵害了镇雄微生活的用户权益与镇雄微生活平台名誉。
部分用户举报记录:
部分侵权账号截图:
对此,镇雄微生活启动专项打击行动,对仿冒行为恶劣、侵权时间较长的岑某君、张某燕、昆明品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品途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两只小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度云软件工作室、昆明蛋蛋科技工作室公司等人提起诉讼。
案件细节
法院认定,镇雄微生活公司于2014年登记使用含“镇雄微生活”文字的企业名称,2015年开始将“镇雄微生活”作为账号名称使用于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在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镇雄微生活公司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及使用,镇雄微生活公司及其所运营的“镇雄微生活”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在面向全省提供昭通市镇雄县辖区内的网络民生服务领域,已经具备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大的行业影响力,“镇雄微生活”标识与镇雄微生活公司及其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已能够建立起稳定且对应的关联关系,相关公众能够据此识别服务来源,“镇雄微生活”为镇雄微生活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
被告人岑某君、张某燕、昆明品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品途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两只小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度云软件工作室、昆明蛋蛋科技工作室公司等人,注册和使用了与“镇雄微生活”相似的账号名称,或在小程序名称、站点名称、账号简介、推文内容、菜单栏、平台信息等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提供的服务来源于镇雄微生活公司,或是与镇雄微生活公司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影响消费决策,造成镇雄微生活公司交易机会的丧失。品润公司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案件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镇雄微生活已获得全面胜诉,法院认定岑某君等七名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镇雄微生活25万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那些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和企业,请立即停止侵权,否则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镇雄微生活”的合法权益。
在此也提醒广大用户,在使用镇雄微生活务必认准“镇雄微生活”官方标识与认证账号(镇雄微生活公司主体:镇雄微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镇雄微生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如发现任何疑似仿冒、山寨“镇雄微生活”的账号、以“镇雄微生活”名义开展业务或相关侵权线索,欢迎随时向我们举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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