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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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下称“实控人”)往往无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将公司账户当作“私人钱包”,随意将公司资金转付亲友、关联方或其他无关第三方,导致公司账面无资产、无力清偿外债,债权人维权时屡屡碰壁。
那么,实控人将公司款项随意转付他人,债权人能向其追责吗?
最高院在《佛山市南海能顺油品燃料有限公司等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公司收取的款项无充足合理原因转付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及个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杜敏洪、杜觅洪作为能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能盛公司收取的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的款项无充足合理原因转付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能源交通公司、隆泰公司及其个人之后,使得能盛公司在不能履行与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情况下,亦无能力及时退还其所收取的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的购货款,从而严重损害了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的利益。因此,原审判决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杜敏洪、杜觅洪应当对能盛公司所负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司法实践中,实控人以下随意转款行为,均会被认定为滥用控制权,法院判令其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情形1:无偿/低价将公司资金转付关联方、亲友或无关第三方
实控人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任何合法交易背景、不收取合理对价,擅自将公司资金转账至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亲属账户、朋友账户,或无依据代他人偿还债务,直接掏空公司资产。
情形2:虚构交易、伪造合同,变相转移公司资金
实控人捏造虚假采购、服务、借款等交易,签订虚假合同,以“支付货款、偿还借款”为名,将公司资金违规转至他人账户,实质是无对价转移公司财产,规避债务履行。
情形3:公司资金与实控人资金混同,随意支取、划转无边界
公司账户与实控人个人账户、实控人控制的其他账户频繁往来,公司收款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公司支出由实控人随意支配,账目混乱无法区分,公司财产与实控人财产完全混同,公司失去独立财产基础。
情形4:抽逃出资、转移核心资产,致使公司无资偿债
实控人通过转付资金的方式,抽逃公司注册资本,或将公司核心资产、流动资金转移至他人名下,导致公司无资金、无资产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权彻底落空。
周军律师提醒,实控人追责诉讼举证难度较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调取证据、制定诉讼方案,精准适用人格否认规则,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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