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有的经营者为追求非法利益,在减肥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成分,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于某网购了某款减肥食品,查出其中含有大量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经营者需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案情显示,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某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后于某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张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减肥食品,且经鉴定案涉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编辑 张磊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