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某、降某前往四川理塘县向当地村民杨某甲购买麝香后,到木里县水洛镇向74岁退休老人阿某出售麝香牟利。返回途中,高某、降某被木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降某随身携带麝香3个,此后杨某甲和阿某先后被警方抓获。2025年6月,木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降某、杨某甲、阿某四人获刑并处罚金后,杨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3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甲、高某、降某、阿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6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6000元和麝香3个、散装麝香1个(2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共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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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麝 图据德阳大熊猫国家公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2日,高某与降某驾车一同前往理塘县购买麝香。到达理塘县后,降某在车上等待,高某前往当地山区村民杨某甲家中,使用现金向杨某甲购买案涉麝香。11月13日两人驱车到木里县水洛镇准备出售麝香;11月15日,木里县某机关退休人员阿某使用现金向降某购买了麝香,高某、降某在驱车返程的路上被民警查获,并在降某身上起获麝香3个。

2024年11月18日,木里县公安局民警在理塘县杨某甲家中将其抓获。杨某甲到案后供述自己出售的麝香系理塘县木拉镇某村干部委托其帮助村委会售卖,经查不实,影响正常司法活动。降某、高某被挡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款物。时年74岁的买家、退休人员阿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降某处扣押麝香3个,在阿某处扣押麝香1个(重2克)。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所属动物物种为马麝。马麝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麝香囊价值24000.00元/个,涉案4个香囊价值为96000.00元。

法院认为,杨某甲、高某、降某、阿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四人上述刑罚并处罚金。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