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简单加工后,假冒牛肉销售;网购无批准文号的药品,谎称是纯中药……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市检察院通报3起案例,以案释法帮助大家精准“避雷”消费陷阱。
挂“牛头”卖“猪肉”
个体户成某为提高经营利润,购买猪腱子肉和猪通脊肉,经过简单加工后,冒充牛肉对外销售。
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一些不法商家采用以猪肉冒充牛肉、以马肉冒充驴肉等方法提高销售利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消费者在购买肉制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选择正规商家,遇到价格低的肉制品一定要保持理性、谨慎,切莫因贪小便宜遭受损失。
含有西药的“纯中药”
陆某通过网络渠道购进无药品批准文号、无合法生产资质的所谓“补肾丸”,随后对外宣称该产品具有补肾壮阳功效、无副作用,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经检测,该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西药成分。
检察机关以销售假药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将西药研磨成粉混入中药,以纯中药名义对外销售,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各中医诊所或其他市场主体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守法经营;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当注意查看医药准字号,生产批号以及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立竿见影的“减肥胶囊”
段某将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呋塞米(均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胶囊”,以纯中药瘦身产品通过网络对外销售。
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在减肥时应选择科学、健康的方式,不要轻信社交平台上的“网红推荐”或者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购买减肥产品一定要查看产品成分和批准文号,咨询专业人士,了解产品信息。记者 刘友旺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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