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湖高新区
法院(2024)鄂0192民初8486号及(2025)鄂0192民初5496号案关键证据遗失的问责申请书
申请人:康强(基本信息需填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对东湖高新区法院在(2024)鄂0192民初8486号及(2025)鄂0192民初5496号案中,法院委托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同济医科大学所作司法鉴定文书“遗失”一事启动调查;
2. 请求查明该关键证据遗失/缺失的原因、责任主体及是否存在故意隐匿、损毁等违法情形;
3. 请求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4. 请求法院书面告知调查处理结果,并提供该鉴定文书的复印件或出具正式书面说明。
一、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与众诚车险等主体的纠纷,涉及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两起关联案件:
1. (2024)鄂0192民初8486号(承办法官:许继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2025年8月18日调解结案;
2. (2025)鄂0192民初5496号(承办法官:马林):与该赔偿纠纷相关的程序性案件。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东湖高新区法院曾先后委托三家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 第一次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以“技术上无法检测挫伤程度”为由拒绝鉴定(有书面记录);
· 第二次委托: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 第三次委托:同济医科大学。
核心事实: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和同济医科大学受法院委托后,实际作出了司法鉴定。然而,申请人多次查询、申请调取该两份鉴定文书,均被告知“找不到”“无法提供”。
(二)该鉴定的关键证据价值
该两份由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是本案的核心证据,直接关系到:
· 申请人伤情的客观认定;
· 众诚车险在名誉侵权案中提交的“三无鉴定报告”(盖“众诚车险法务部”公章,无编号、无签名、无资质)是否系伪造证据;
· 三级法院(武昌法院15087号案、武汉中院2010号案、湖北省高院6171号案)在名誉侵权案中采信“三无报告”是否构成错判。
该证据的遗失,已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严重损害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二、法律依据
(一)法院对证据的法定保管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得丢失、损毁。”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文书,属于诉讼档案的法定组成部分,法院负有永久妥善保管的法定职责。
(二)遗失证据材料的法律责任
1. 违法审判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亦明确: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2. 纪律处分责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 国家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财产权(证据材料作为证明权益的关键载体,具有财产性利益或直接影响权益实现)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证据遗失的后果认定
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据“遗失”,导致:
· 申请人无法以该证据证明“三无报告”系伪造;
· 无法证明三级法院采信非法证据的错误;
· 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疑点与问责请求
(一)待查明的核心疑点
1. 鉴定是否真实作出?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和同济医科大学受法院委托后,是否确实作出了司法鉴定?若已作出,鉴定结论是什么?
2. 证据何时、因何“遗失”?
该鉴定文书作为法院委托出具的正式文书,依法应当归入案卷档案。为何会在法院档案中“找不到”?是未入卷、归档错误、保管不善丢失,还是有人故意隐匿、损毁?
3. 谁应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许继承、马林是否尽到了证据保管义务?法院档案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归档保管职责?是否存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故意损毁”或“因重大过失丢失”情形?
4. 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该鉴定文书的“遗失”,是否与后续名誉侵权案中采信“三无报告”存在关联?是否涉嫌掩盖案件事实、包庇虚假诉讼?
(二)问责请求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申请人郑重请求:
1. 启动调查程序:由贵院监察部门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对(2024)鄂0192民初8486号及(2025)鄂0192民初5496号案中,法院委托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同济医科大学所作司法鉴定文书“遗失”一事,正式立案调查。
2. 查明责任主体:
· 查明该鉴定文书是否实际作出、结论内容、入卷情况;
· 查明遗失/缺失的具体原因、时间、责任人;
· 查明是否存在故意隐匿、损毁证据的违法情形。
3. 依法问责:
· 如系因重大过失丢失,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如系故意隐匿、损毁,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4. 补救措施:
· 向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同济医科大学发函调取该鉴定文书副本;
· 如无法调取,应出具正式书面说明,确认该鉴定文书的遗失情况及无法提供的原因;
· 将调取结果或说明书面告知申请人。
5. 答复申请人: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附件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2024)鄂0192民初8486号案调解书(如有);
3. (2025)鄂0192民初5496号案相关文书(如有);
4. 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拒绝鉴定”记录/说明(如有);
5.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记录/回执(如有);
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申请人:康强
2026年3月16日
【填写指引】
1. 请在申请人处填写您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 如有附件材料,请一并提交;
3. 建议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交东湖法院立案/信访/监察部门,一份留存,一份作为后续投诉(如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反映)的备用材料;
4. 提交时请务必索要回执或要求法院在您的副本上签收盖章,以固定申请时间及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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