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予以系统性规范,也是最高法第一次专门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制发的司法文件。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指引》提炼形成可操作的规则,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针对离婚纠纷和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指引》要求,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确定直接抚养人。

其中,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不满8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法院也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海仪表示,《指引》在落实民法典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规定之外,将不满8周岁但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也纳入意见听取范围,进一步落实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让裁判更加合法合情。

在离婚后,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是对其抚养、教育和保护,增进亲子感情的重要方式。但实践中,常常出现父母另一方不愿意配合的情况,导致探望权的执行面临障碍。

为解决这一难题,《指引》总结地方法院的经验做法,从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在审理环节,《指引》统一探望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探索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探望实现方式,比如要求明确探望内容,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有关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频率等,避免因裁判内容不具体导致难以执行;要求拓宽探望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见面、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予以探望,加强亲子间的沟通联系。

“目前实践中,往往仅依靠法官完成跟踪回访或当事人自动履行,可能难以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运行以及案件的执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艳琴认为,《指引》为此提出了若干创新机制,对于如何解决实践中的抚养与探望问题提供了原则性指引。

在执行环节,《指引》规定,可以探索由专门团队或专人负责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执行,确保由更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负责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规定在执行中应当优先做好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工作,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在延伸工作方面,《指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与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协作,为当事人提供合适探望场所,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协助当事人进行探望,提升执行成效。

“这些创新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中国实践具体体现,既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又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值得积极推广。”林艳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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