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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苏州法院劳动争议小额诉讼典型案例》,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例《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案件快审快结——某建材公司与郭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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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案件快审快结——某建材公司与郭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9年11月6日进入某建材公司工作,岗位为机修工。工作期间,建材公司依法为郭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20年5月13日,郭某在厂区工作时不慎被掉落的斗门砸伤。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郭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后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4万余元,仲裁裁决建材公司支付郭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7.6万余元。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7.6万余元虽超过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仍在二倍以下,符合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后,依法引导双方达成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及郭某受伤情况、治疗情况、实际休息情况等,合理认定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标准,判决建材公司支付郭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76258.62元,案件最终一审终审。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符合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情形的案件,应秉持 “如我在诉”的理念,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和案件情况,经引导后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既能满足高效便捷解纷的现实需求,又能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法院通过“优先排期、程序简化、快速审理”,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认同感,高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出司法利民、便民、为民的价值追求。

供稿|研究室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