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在很多人眼里看着像是一桩 “无心之失”,可放在涉密人员的管理规则里,红线就是红线,半分都碰不得。某省直单位的涉密人员林某,趁着婚假拿着大学期间办理的通行证件,和妻子去香港游玩了一天,当天去当天就回了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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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返岗上班之后,他压根没把这件事主动向单位报告,直到年底单位核查干部职工出境情况,接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才知道林某擅自出境的事。最终单位给出的处理结果也很明确,对林某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同时上收了他的通行证件。

咱们从律师的角度把这事掰开揉碎了说,很多人不理解,不就是去香港玩了一天,至于上纲上线给处分吗?这就要先搞清楚涉密人员出境,到底有哪些不能碰的硬规矩。

《保守国家秘密法》里写得明明白白,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国家层面也出台过专门的管理规定,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经过审批同意之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出行。对林某这样的涉密人员来说,不管他用的是什么时候办的证件、去的是哪里、出行时间有多久,只要涉及出境,就必须走事先报告、审批同意的流程,这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法定要求。

还有不少人有认知误区,觉得香港是中国的领土,去香港不算出境,没必要走审批流程,这个想法本身就错了。香港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按照内地的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需要办理专门的通行证件,相关出行行为同样纳入出境管理范畴。

对涉密人员来说,不管是前往港澳台地区,还是去往其他国家,只要离开内地,就必须严格遵守涉密人员的出境管理规定,林某未批先去、事后瞒报,本质上就是擅自出境,已经直接违反了保密法规的硬性要求。

也有人问,单位给出的这份处理,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上收通行证件,这些都属于单位依据保密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规定作出的内部纪律处分,完全于法有据。要知道,这份处理已经是相对较轻的结果,如果林某的擅自出境行为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比如出现了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况,那就不只是内部纪律处分这么简单了,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评论区里不少人提到的细节,也值得好好说说。有人抱怨涉密人员出境申请很难获批,可这份 “难”,恰恰体现了保密管理的严肃性,审批与否,核心看出行是否确有必要、是否安全可控,绝不是为了给个人出行添堵。

也有人提到,这件事也暴露了单位的管理漏洞,按照涉密人员管理要求,相关通行证件本该在入职后就统一集中保管,使用时再申请领用,林某能拿着大学时期的证件擅自出境,说明单位在证件管理、日常保密教育上,确实有没做到位的地方。

这件事也给所有涉密人员和相关单位提了个醒,保密工作无小事,哪怕只是一天的短途出行,该走的审批流程一步都不能少,该履行的报告义务一点都不能瞒。别以为行程短、不涉及工作就能瞒天过海,相关的出行记录,始终都在监管视线之内。

而对涉密单位来说,光有规章制度远远不够,必须把制度落到实处,把证件管住、把教育跟上、把检查做细,毕竟保密这根弦,但凡松一松,就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