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陈某、林某均出生于2005年,两人在信江禁捕水域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同伴王某意外触电身亡。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林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涉案电鱼工具依法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5年10月4日中午,王某邀约陈某、林某一同电鱼,二人同意了。当天下午4时左右,王某骑一辆电动三轮车,带着电鱼工具载着陈某、林某前往余干县润溪湖,该水域属信江天然水域禁捕区。三人抵达后,王某组装好电鱼设备,随后三人下水。当时陈某、林某二人均穿水裤,王某未穿水裤。电鱼过程中,王某意外触电,陈某、林某见状立即切断电源并拨打了120,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王某死亡。

案发次日,陈某、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余干县渔政执法大队认定,二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作案地点为禁捕区域。公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两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林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两人社会危险性较低,可适用缓刑,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