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提出申请,林区中院下达裁定,高院再审维持原判,白纸黑字板上钉钉。官司赢了却难执行,败诉一方撕毁查封,登堂入室藐视法律,鸠占鹊巢被人诟病。这是哈尔滨市市民王志强深陷一起民事执行案件后六年来的真实写照。不久前,王志强向记者反映他亲身经历的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他的案件历经一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二审及再审四道司法程序,最后一次再审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案外人潘某对涉案房产无合法权利,对其上诉予以驳回。但潘某仍在去年三月月撕毁法院封条,长期非法侵占已被两家法院查封的房产,且相关处置程序一直陷入停滞。此事不仅导致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的合法权益历经多年无法实现,更对司法权威构成直接挑战。
司法程序终局认定:潘某无合法产权
事件源于2019年王志强与刘一霖的民间借贷纠纷,该案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潘某以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房产(哈尔滨市道里区兴江路外滩首府Y17栋4单元3-4层02号房屋及配套车位)经多轮转让已归其所有。
哈尔滨市平房区法院张贴的公告和执行裁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后,潘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仍未获支持。案件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历经八次开庭审理,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1)黑民终2087号终审判决。判决书明确认定,潘某与刘晓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诸多矛盾:大额房款以现金支付且部分发生在疫情管控期间,不符合交易习惯;付款时间与协议约定严重不符,部分款项支付于房产查封之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房产;连环转让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且原房主常慧敏仅认可购房人为刘一霖。
尔滨市平房区法院执行局上门张贴的封条
终审判决生效后,潘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该院以(2024)黑民申1952号裁定依法驳回,明确其对涉案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行为涉嫌协助被执行人刘一霖转移财产。
在穷尽全部法律救济途径均告失败后,潘某非但未履行司法裁判,反而实施了更为严重的违法行径。据王志强透露:“2025年3月,其擅自撕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的双重封条,将个人物品及生活设施搬入涉案房产,在屋内饲养宠物、窗外种植蔬菜,甚至将该查封房屋作为生育坐月子的场所。”
亮灯房间为被法院判决属于王志强的房屋
六年维权路:申请执行人权益难获保障
作为首封法院的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虽多次对潘某进行劝诫和责令改正,但对方始终拒不配合,非法侵占状态持续近一年。王志强反映,其已按程序向哈尔滨市平房区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案件处理进程因疑因“人为因素干扰”陷入停滞。王志强怀疑,潘某及其家属疑似动用省级层面关系,通过电话施压等方式要求公检法部门重审案件,导致平房区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未能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从执行异议到再审,六年时间里我经历了四次司法程序,每一次都得到了合法公正的判决,但生效判决却始终无法执行。”王志强表示,涉案房产被查封后,本应依法推进处置程序,但其合法债权因潘某的非法侵占和疑似权力干预而遥遥无期。
记者通过查阅高院判决书发现,被执行人刘一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涉案房产本应作为其财产被执行以清偿包括王志强在内的债权人债务。但潘某的连环诉讼及后续非法侵占行为,导致执行程序严重受阻。王志强质疑:“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然抗拒执行、长期霸占查封财产却能逍遥法外,是否存在特殊背景干扰正常执法?”
北京律师:对方涉嫌触犯《民事诉讼法》和《刑法》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梁柱律师就王志强经历的事件提供了法律意见,梁律师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及时、全面地履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任何试图逃避、拖延、抗拒执行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王志强与刘一霖的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潘某以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房产经多轮转让已归其所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1)黑民终2087号终审判决,该判决书中载明“……潘某仅享有相应的债权,其依据自身的权利状况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足以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至此,潘某与王志强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尘埃落定。但潘某并未腾退房屋,反而私自撕毁法院封条,长期霸占涉案房产,致使王志强的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得到执行。潘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私自撕毁封条,长期霸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针对本案,梁律师告诫,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生效裁判必须履行,原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配合,不得恶意阻挠、切勿因一时冲动,实施妨碍执行的行为,最终沦为犯罪分子。
专家观点:维护司法权威需破除执行障碍
对此,法学专家王教授也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是司法权威的核心体现,案外人潘某在多轮司法程序均败诉的情况下,仍公然撕毁封条侵占查封房产,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相关职能部门若因权力干预未能依法处置,将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王志强的遭遇并非孤例,它是当前司法执行领域诸多问题的一个缩影,北京二中院一年前也曾出现一幢被查封的违建时迟迟未到位的情形,即2025年3月,法院对北京聚某公司和石某来分别作出10万元、5万元的罚款决定后,因为执行局的失职渎职,该罚款至今未执行到位。虽然是一场胜诉的仲裁裁决,却因法院执行不力变成“法律白条”。
这位专家呼吁,黑龙江省相关政法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案,排除外部干扰,依法对潘某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推进执行程序落地,让生效判决得到切实履行,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司法权威不可侵犯。只有让司法公正不打折扣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筑牢法治社会的根基。毕竟,司法的权威不仅在于裁判的公正,更在于裁判的落地生根。
目前,王志强仍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等待案件出现实质性进展。(朱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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