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
2025年3月24日,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当法官宣读一审判决结果时,26岁的曹琳琳(化名)浑身颤抖,当场瘫坐在被告席上,捂着脸失声痛哭。
她因驾车逃离家暴时,导致丈夫刘涛(化名)死亡,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一出,立刻引发全网热议。
有人说,她只是被家暴逼到绝境的女人,踩油门只是求生本能,不该背负杀人的罪名。
也有人说,她明知丈夫趴在车前机盖上还高速行驶,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
一场持续多年的家暴,一次慌不择路的逃亡,最终酿成了两条人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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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也正是无数人争论的焦点:面对家暴的绝境,女人的逃亡之举,到底是正当的求生,还是恶意的犯罪?家暴受害者的正当防卫边界,到底该如何划定?
案发前:长达两年的家暴噩梦
这起悲剧的根源,早在两人结婚之初就已经埋下。
曹琳琳和刘涛结婚两年,从婚后第二年开始,刘涛的控制欲和暴力倾向就彻底暴露了出来。
他生性多疑,只要曹琳琳和异性有任何接触,哪怕是工作上的正常沟通,都会引发他的猜忌和暴怒。
酗酒之后的暴力,更是成了曹琳琳生活里的常态。
轻则扇耳光、辱骂,重则拳打脚踢、摔砸东西,甚至曾把曹琳琳锁在家里,不让她出门上班、和外界联系。
曹琳琳不是没有反抗过。
她报过警,找过居委会调解,也和刘涛提过离婚。
可每一次,刘涛都会痛哭流涕地写保证书、下跪道歉,转头就变本加厉地报复,甚至用曹琳琳的家人威胁她,不准她提离婚。
“我不是没想过跑,可我跑不掉。”曹琳琳在笔录里说。
她的隐忍和退让,换来的不是丈夫的悔改,而是越来越肆无忌惮的伤害。
而2024年5月21日的那个凌晨,成了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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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晚:一场逃亡,一条人命
事发前一天是5月20日,曹琳琳和闺蜜一起聚餐,晚上十点多才回家。
这件事彻底点燃了刘涛的怒火。
他一口咬定曹琳琳是和别的男人约会,不管曹琳琳怎么拿出聊天记录、闺蜜的证言解释,他都不肯相信。
争吵从深夜一直持续到凌晨,刘涛的情绪越来越失控。
他拿出一把尖刀,抵在曹琳琳的脖子上威胁她,逼着她开车带自己去找闺蜜当面对质。
下楼之后,在小区的空地上,刘涛又一次对曹琳琳拳打脚踢,辱骂了近半个小时。
直到凌晨三点多,趁着刘涛转身的间隙,被打得浑身是伤的曹琳琳,脑子里只剩下一个念头:跑。
她拉开车门,钻进驾驶室,锁上车门,立刻启动车辆,想要逃离这个正在对她施暴的男人。
可刘涛发现她要跑,立刻冲了过来,直接爬上了汽车的前机盖,死死扒住雨刮器,拍打着挡风玻璃,逼着她停车。
此时的曹琳琳,已经陷入了极度的恐惧和慌乱之中。
她没有停车,反而一脚油门踩到底,驾车高速冲了出去,还在行驶过程中多次猛打方向盘,想要把趴在机盖上的刘涛甩下去。
车辆高速行驶了近一公里,在一个路口撞上了路边的花池。
巨大的冲击力让刘涛从机盖上狠狠摔了下来,头部重重撞在水泥地面上。
曹琳琳也在撞击中受伤,车辆彻底熄火。
回过神来的曹琳琳,立刻下车查看刘涛的情况,手忙脚乱地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可最终,刘涛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场因家暴而起的冲突,最终以一条人命、一个被告席,画上了惨烈的句号。
庭审核心争议:求生本能,还是故意杀人?
案件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完全围绕着这起案件的核心矛盾展开。
公诉机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认为,曹琳琳明知刘涛趴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汽车前机盖上,处于高度危险之中,极有可能发生坠落伤亡的后果,仍然驾车高速行驶,还猛打方向盘意图将其甩下车,最终导致刘涛死亡。
她主观上对刘涛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属于正当防卫,是绝境里的求生
曹琳琳的辩护律师则提出,曹琳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
案发当时,曹琳琳正处于刘涛持刀威胁、持续殴打的不法侵害之中,她启动车辆的唯一目的,是逃离正在进行的家暴,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主观上没有任何杀害刘涛的故意。
刘涛主动爬上高速行驶的车辆,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最终的死亡结果,是他自己的行为导致的。
曹琳琳在极度恐惧的状态下,根本无法精准判断车辆外的情况,她的所有反应,都是人在绝境里的求生本能。
法院的最终认定
法院审理后,最终没有采纳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指出,正当防卫的核心前提,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案发时,曹琳琳驾车离开时,刘涛的殴打行为已经停止,他是否会进一步实施侵害,处于未知状态,不存在现实、紧迫的危险性,因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同时,法院明确,曹琳琳明知刘涛趴在车前机盖上,仍然高速行驶、猛打方向盘,放任了刘涛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法院也充分考虑了案件的特殊背景:
刘涛长期对曹琳琳实施家暴,案发当天持刀威胁、多次殴打,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曹琳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曹琳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五万四千余元。
截至2026年3月,曹琳琳及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仍在依法审理中。
法律科普:家暴中的正当防卫,到底该如何认定?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核心在于大众朴素的正义观,和法律上的认定标准,出现了分歧。
很多人无法理解:被家暴的人想要逃跑,为什么最后反而成了故意杀人犯?
其实,我国法律对于家暴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特殊的考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更是专门明确:
- 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综合考虑施暴人暴力的严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危险环境、既往家暴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简单来说,家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核心的硬性条件:
1.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如果暴力已经停止,再实施反击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2.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用远超制止暴力所需的手段,造成施暴人伤亡,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犯罪。
在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恐慌、紧张状态下为逃离家暴而实施的行为,应当充分考虑案发时的特殊情境,不能苛求防卫人作出完全理性的判断。
在该起典型案例中,女子长期遭丈夫酒后持刀施暴,驾车逃离时丈夫扒上车门,女子慌乱中持续行驶致丈夫坠亡。检方综合其长期遭受家暴的背景、案发时的恐惧状态,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两起案件的核心差异,也正是大众争论的焦点:面对家暴的绝境,受害者的“求生本能”,到底该如何用法律来衡量。
案件背后:家暴受害者的困境,从来不止是暴力本身
判决结果出来后,很多人都在问一个问题:她为什么不早点离婚?为什么非要等到被逼到绝境,才想着逃跑?
可只有真正了解家暴的人才知道,想要逃离一段家暴的婚姻,从来都不是“说离就离”那么简单。
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的殴打,而受害女性在遭受家暴后,平均要经历35次,才会选择报警。
而从第一次遭受家暴,到最终下定决心离婚,很多受害者要经历长达数年的时间。
这背后,是施暴者全方位的控制和威胁。
他们不仅会用暴力伤害受害者的身体,还会用受害者的家人、孩子、名誉进行威胁,切断受害者的经济来源和社交关系,让受害者陷入孤立无援的绝境,连逃跑的勇气和能力都被一点点磨灭。
还有社会上“家丑不可外扬”的规劝,“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甚至还有“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受害者有罪论,都成了压在受害者身上的枷锁。
这起案件里的曹琳琳,不是没有反抗过,她报过警,提过离婚,可最终还是没能逃离家暴的噩梦。
而她的一次慌不择路的逃亡,最终让自己从家暴的受害者,变成了刑事被告人,要在监狱里度过十一年的时光。
这起悲剧,也给所有身处亲密关系中的人敲响了警钟:家暴从来都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家暴,最不该做的就是隐忍和妥协。
及时报警、留存好伤情照片、验伤报告、报警记录、施暴者的保证书等证据,寻求妇联、亲友、律师的帮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才是家暴维权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反家暴最核心的底气。
看到这里,你觉得曹琳琳的行为,属于绝境里的求生本能,还是法律上的故意杀人?你认为家暴受害者的正当防卫边界,到底该怎么定?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