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闫淮南、周赛律师代理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200余万元的串通投标案在某市人民法院宣判。在串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被告人面临数罪并罚及实刑风险的情况下,两位辩护人凭借对案情的深度剖析、精准的法律适用论证以及对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家政策的充分运用,成功为被告人赵某某争取到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从宽判决。被告人得以重归社会,其负责的民营企业也避免了因负责人入狱而陷入困境的危机。

一、案情速递:两千余万元项目涉罪,数罪并罚风险高,身陷囹圄企业危

一、案情速递:两千余万元项目涉罪,数罪并罚风险高,身陷囹圄企业危

涉案企业某水务公司系某省重点企业,在全国水务系统也是名列前茅,被告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负责某省项目的负责人。2022年12月,在该省某市某自来水公司(系国有企业)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赵某某为使公司中标,与该自来水公司相关领导进行了不当沟通。此外,还给该国企不同领导行贿。

该案系因该市监委调查该自来水公司领导职务犯罪而牵出。案发后,赵某某于2023年11月被抓获并刑事拘留,但期间监委也因上述职务犯罪而调查其行贿行为,因此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两罪,面临着数罪并罚的风险。

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赵某某身陷囹圄不仅关乎其个人自由,更直接影响到其公司在该省20余个在建及收尾项目的运转、百余名员工的生计以及近亿元应收账款的回收,企业存亡悬于一线。

二、辩护攻坚:多维策略并举,力促从宽判决

二、辩护攻坚:多维策略并举,力促从宽判决

面对涉案金额巨大、存在数罪并罚的风险,闫淮南周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

该案侦查和调查期间,两位律师多次会见赵某某本人,频繁与侦查机关沟通,并尝试与该市监委工作人员沟通并成功,阐明自己辩护观点,预防该案以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两罪移送。通过高效的沟通,后赵某某被以串通投标罪一罪移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人同承办检察官沟通过程中,其表露出应以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两罪追诉,因此,对于赵某某来说,面临着数罪并罚的风险。辩护律师通过检索大量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串通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的,处理实践并不统一,分歧在于:一种意见认为投标人的行贿与串通投标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另一种意见认为中标获利才是投标人的目的行为,其实施的行贿和串通投标都是手段行为,不构成原因与结果行为或手段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两位辩护人经过分析认为检察官应该受上述第二种观点影响,且通过检索,绝大多数案例均是以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两罪判罚。面对不利局面,如何扭转检察官的观点,必须找到扎实的依据。后经过大量的检索工作,辩护人梳理出如下思路:该案情况特殊,即行为人为了串通投标而行贿,即以贿赂招标人的手段串通投标的,只存在一个行为;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六十八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也就是说行贿手段仅仅是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此外,辩护人找到《人民司法·案例》 中如下观点:如果行为人为了串通投标而行贿,即以贿赂招标人的手段串通投标的,因为只存在一个行为,是想象竞合犯,故可以择一重罪处理。通过扎实的研究,辩护人通过反复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以串通投标一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

一审阶段,通过和法官的沟通,法院认可以串通投标罪一罪来定罪量刑。

三、精细化辩护与人文关怀,成就有效辩护

三、精细化辩护与人文关怀,成就有效辩护

在守住核心辩护成果的基础上,辩护人从具体社会危害性角度指出,本案虽然存在串标行为,但其行为主要是通过沟通“请求关照”,未实施伪造标书、威胁排挤其他投标人等恶劣手段,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相对有限,且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备安装,项目质量合格,并未对招标人、国家、集体造成具体有形的经济损失;从主观恶性角度指出,赵某某的动机是为完成公司经营业绩,主观恶性较小;此外,从激活“保护民企”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角度,辩护人指出赵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阐述了赵某某负责的项目情况、企业面临的巨大困境以及百余员工的生计问题,将“依法办案”与“六稳六保”政策精神相结合,向司法机关充分说明了若对赵某某判处实刑,将导致企业失序、项目停滞、员工失业的连锁负面效应,从而成功争取到司法机关对保护民营企业家政策的贯彻考量。最终,一审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从涉案2200余万元、面临数罪并罚的严峻开局,到最终获一罪判缓刑、企业重获生机的圆满结局,闫淮南、周赛律师用专业、智慧和担当,为当事人及其企业托举起了希望。这一案件的成功,再次印证了在刑事辩护中,专业、精细、尽责永远是通向公正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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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淮南,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犯罪学会理事、北京市监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前检察官、监察官,曾长期监督国有企业,擅长纪法衔接、行刑衔接、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职务、企业类人员刑事辩护。著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实务一本通》《食品药品犯罪办案手册》一书,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民主与法治时报》《法治与新闻》等报刊上发表大量文章,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共事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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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华东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执业期间参与办理多起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法律专业知识扎实,熟悉刑事诉讼办案流程,办案认真负责、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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