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先生于2022年入职机械公司,该公司未为他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保费,仅在A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半年前,他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 并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A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他理赔15万余元。当他要求机械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机械公司则以他已经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为由予以拒绝。
他想知道:机械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机械公司在工伤赔偿时能否主张扣除他已领取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截然不同的。
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而且,工伤保险待的项目和标准是由法律规定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所遭遇的残疾、死亡,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它以利润为经营目标,商业性较强。由个人或企业自愿投保,理赔项目和标准按照所签的保险合同来确定。
从上述概念及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并不能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机械公司没有为陶有祥投保工伤保险,虽然 A 保险公司已经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赔付,但并不免除机械公司的工伤保险责任,其仍然应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对陶有祥进行赔偿。
另外,机械公司作为投保人为陶有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陶有祥本人或其近亲属,并不包括机械公司在内。如果机械公司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工伤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实质上系主张享受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使自己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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