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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上蔡县看守所地址:上蔡县秦相路(S206)与S219交叉口沿秦相路向南700米转向东300米路南。

▼导航:上蔡县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上蔡县汽车东站步行至农业银行站乘坐上蔡4路公交车到超限站下车,沿秦相路向南800米转向东3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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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上蔡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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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以行为主体和所利用影响力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既包括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实施的相关行为,也包括利用与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所实施的相关行为。

(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的"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当与斡旋受贿中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相同的理解,即该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其利用的、具体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前者利用了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对后者施加了影响。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仅包括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原来在职务上并无隶属、制约关系,但是有一定工作联系,或者前者的原有职权、地位能够对后者施加一定影响的情形,更包括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原有隶属、制约关系的情形。上蔡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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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理解和把握这一构成条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为请托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具体而言,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是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三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竞争优势的。

其二,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类似,这里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如行为人明知对方给予财物,是为了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仍予收受的,即可认定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其是否实际为请托人谋得了不正当利益,不影响本罪构成。

其三,与事后受贿也构成受贿类似,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索取、收受财物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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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这里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恋人、情人、朋友、同学、师生、战友、同事、同乡等关系,可以通过感情、利益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一定影响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并非同一概念。"特定关系人"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前,司法机关为解决受贿犯罪,特别是共同受贿犯罪认定中的难题提出的一个概念。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第10条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在《刑法修正案(七)》制定过程中,曾有部门建议将《刑法》第388条之一中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改为"特定关系人"。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有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关系密切到甚至可以相互称兄道弟,这些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也非同一般。以此影响力为请托人办事,自己收受财物的案件屡见不鲜。如果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特定关系人",内涵及外延显然窄了,不利于惩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犯罪,故未采纳上述意见。由此可见,"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要远远广于"特定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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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为故意。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行为人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为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第1款、第1条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即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上蔡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上蔡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上蔡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