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徐某申请“追回赔偿款后再退还”,保险公司要求“先退赔款再撤保”,双方对履行顺序存在实质分歧。
2.保险公司的回应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双方合同关系未成立。
3.徐某要求退还保费差额的前提(撤销出险)未成就,诉讼请求被驳回。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徐某为鲁Ax×X号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保险费665元。2021年7月27日13时38分许,马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42号门口,由南向北方向行驶时,与徐某驾驶的鲁Ax×X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甲无责任,事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势以及财产损失;对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结 果确认为:徐某赔偿马甲医疗费、车辆维修费、衣服损失费等共计2000元。2021年7月27日14时38分许,徐某在事故现场向马甲转账支付了2000元。2021年7月28日,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徐某支付了2000元(交通费200元、相关医疗费800元、电动车损失费1000元)。2022年8月18日, 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撤保申请》,载明:申请人徐某要求撤销2021年7月27日13时40分在济南市市中区××路42号的事故中的出险;该次出险的赔偿 款2000元已支付给事故对方马甲,现申请人已向法院起诉,待赔偿款返还后再退回某保险公司,请提供退款账号,以便返还赔偿款,撤销此次出险。2022年8月22日,某保险公司作出《撤保意向证明及撤保须知》,载明同意徐某的撤保请求,但是须将赔款退回后,按放弃索赔自行协商处理,撤销此次出险。
另查明,徐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鲁A××X号车辆继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交纳了2022年度的保险费950元、2023年度的保险费855元。徐某至今未向某保险公司退还该2000元。
【案件焦点】
徐某要求撤销事故出险理赔结论并以此为由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续保费 差额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 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典型意义】
1. 合同主要义务(如退还赔款)不宜作为生效条件,否则损害合同稳定性。
2. 生效条件的履行不确定性只能来源于合同当事人,不能依赖第三方(本案涉及向案外人马甲追款)。
3. 应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义务"与"生效条件"的边界。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3)鲁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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