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下,男子荣某进入小区电梯,扶墙而立未按电梯按钮,10分钟后倒地失去知觉,两个多小时后才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随后荣某被送医抢救,但治疗5天后不幸离世。死亡医学证明明确其死因为热射病。
该小区作为安置房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实际由某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的部分协调管理职责,代表小区全体业主与某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事发后,荣某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和社区起诉至法院索赔。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物业公司和社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一审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和社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社区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27629元,社区赔偿31907元。
▲资料图
事发:
男子在小区电梯晕倒,因热射病抢救无效离世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2年8月12日11时25分左右,荣某进入案涉电梯,当时已有明显不适症状,未按电梯按钮仅是扶墙而立,10分钟后慢慢倒地无知觉。14时10分,荣某被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晕倒在某湖苑某楼一电梯门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荣某家属并拨打了120,120急救车在10分钟左右到达现场,荣某即被送至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北院(老四院)进行抢救。
此后,荣某又转送至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ICU治疗,治疗过程中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诊断结论为:热射病、休克、高血压。在ICU治疗5天后出院,出院记录中载明“入院诊断:热射病;深昏迷;休克”等。8月16日家属将荣某接至蓝天护理院,直至8月17日荣某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死亡原因为热射病。
一审另查明,2022年7月,某社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范围为某湖苑小区。2023年5月29日,某社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的相关补充协议。一审审理期间,法院查勘现场,经调查,监控室的位置位于小区正大门的左侧,某社区工作地点也在小区内。
判决:
物业、社区未尽义务,导致可能的救治延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监控室管理属于物业公司日常巡查管理范畴,物业公司需保障其正常运行,但其未履行合理巡查管理义务,且发现问题未整改;某社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方,工作地点在小区内,应知监控室管理缺失却未督促整改,未履行监督职责。综上,物业公司与社区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荣某送医诊断后明确的死亡原因为热射病及多项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并发症,而从监控中可以看出,其在进入电梯时已有明显不适症状,故死亡原因主要由自身身体原因以及高温等自然天气因素导致,因此应当减轻侵权人的大部分赔偿责任。至于是否需要考虑自身身体因素,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所指向的是第三方主动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而非排除一切自身因素的影响,故本案中并不具备适用基础。
综合上文所论述,因某物业公司与某社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有可能产生的救治延误,一审法院酌定本案中由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社区承担5%的赔偿责任。经认定,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638142.54元,应由某物业公司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127629元,由某社区按照5%的责任比例赔偿31907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127629元;某社区赔偿31907元。一审判决后,某物业公司、某社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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