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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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欠债不还,反而和第三方串通一气,偷偷转移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导致债权人胜诉后拿不到钱、财产彻底无法返还。而不少第三人误以为,只要帮忙转移财产、自己不直接欠债,就不用承担责任。
那么,同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致财产无法返还,第三人需担责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明确: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判令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观点简析
第三人明知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无力清偿,仍与其通谋,通过无偿转让、低价出售、虚假交易、隐匿财产等方式转移资产,最终导致被转移财产无法追回、不能返还,债权人债权落空。
此种情况下,转移行为本身无效,第三人不能免责,需在财产灭失、无法返还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四大认定要件(缺一不可)1. 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明知欠债事实
这是核心认定条件,第三人必须明知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到期债务,明知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并非善意不知情。
实务中,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恶意:
- 明知债务人被起诉、被执行,仍配合转移财产
- 明知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仍接收其无偿转让的资产
- 双方存在亲属、关联关系,刻意协助隐匿、变卖财产
-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财产,且无正当理由
债务人和第三人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谋划,并非单方转移。比如双方私下约定、签订虚假合同、走虚假流水,共同配合完成财产转移,目标都是逃避还债。
3. 实施了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 无偿转让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资产
- 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财产(通常低于市场价70%)
- 虚构债务、虚假抵押、虚假买卖,制造财产流失假象
- 隐匿财产、将财产过户至第三人名下躲避查封
被转移的财产已经灭失、变卖、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被处置,客观上无法追回、不能返还,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产生实际损失。若财产仍可追回、可执行,第三人需返还财产,一般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帮助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属于共同侵权。主观有恶意、行为有通谋、财产无法返还,第三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依法维权,不让逃债者和串通者逍遥法外,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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