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带审查请了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我们不能单独去告那些“红头文件”(也就是规范性文件),得在告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对罚单、拆除决定不服)的时候,一同请求法院审查这个行为依据的“红头文件”合不合法。而且,这个请求得在一审开庭前就提出来。

二、法院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主要从这四个方面来看:

制定文件的机关有没有越权(比如,本来没权限却限制了公民的权利);

制定程序合不合法(比如,该公开发布的没发布,或者没经过批准);

文件内容跟上位法有没有冲突(比如,没有上位法依据就擅自增设许可或处罚);

文件有没有减损公民权利或增设义务(比如,没依据就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如果法院认定文件不合法,会在判决里指出来,并且不会用这个文件作为判决依据。

三、行政行为没了依据,很可能被撤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如果“红头文件”不合法:

这个文件就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了;

行政行为因为“适用法律错误”,通常会被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法院还会给制定文件的机关发个司法建议,让他们修改或者废止这个文件。

四、复议阶段也能审查,更快捷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在行政复议阶段,我们也可以请求审查“红头文件”:

如果复议机关觉得文件越权或者违反上位法,可以停止执行相关条款,并责令纠正;

如果行政机关拿不出合法有效的依据,可能会因为“无依据”而败诉;

复议阶段的记录,可以作为后续诉讼的有力证据。

五、总结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公民挑战违法“红头文件”、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手段。通过质疑支撑行政行为的文件合不合法,可以从源头上推翻不利的决定,同时还能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如果必要的话,可以找专业律师帮忙,精准把握程序和实体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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