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栾川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宁念渠,城关法庭庭长高荣静参加发布会,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晓莉主持发布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级、省市县各级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河南栾川法院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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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栾川法院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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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宁念渠副院长对栾川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高荣静庭长通报典型案例,并回答了与会媒体记者的提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呈多发态势。通报指出,栾川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聚焦道交纠纷“审理快、裁判公、化解实”的目标,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立足审判职能,聚焦纠纷化解效能和群众司法获得感,推动案件质效稳步提升。

坚持专业化审判,筑牢案件质量根基

针对交通事故案件法律适用集中、事实认定规范的特点,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实行类案专审、专人专办。严格落实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全流程把关,重点核查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保险理赔范围等关键环节,通过专业化审理,有效降低改判率,提升裁判权威性。

深化多元解纷,提升调解化解实效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庭审调解”全链条解纷模式。与交管、保险、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实现事故认定、调解、理赔、诉讼有效衔接。

优化审判流程,实现高效便民司法

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模式,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鉴定流程,充分运用线上立案、线上庭审、线上送达等智慧法院成果,方便群众参与诉讼。

答记者问|这些问题你一定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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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受害者应该如何收集有效证据,该如何举证?

答: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据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结合审判实践,建议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重点做好以下几类证据的收集:

第一是关于事故责任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事故双方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的调查认定,以便交管部门及时准确的作出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后续索赔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是关于损失方面的证据。例如主张医疗费,需要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需进行伤残鉴定,主张车辆维修费的,需提供支出或产生维修费的合法凭证等。前述证据当事人最好在治疗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收集和保留,以便在以后的索赔过程中提供给调解组织或法院,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事故发生后,还应注意了解对方的车辆所有人及保险信息,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够及时确定明确的责任主体。

现在很多人喜欢叫网约车,或者朋友之间搭顺风车。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法院在审理这类涉及新业态或特殊情形的案件时,秉持什么样的裁判理念?

答:这两个问题分别涉及网约车等新业态和“好意同乘”两种特殊情形,也是近年来道交纠纷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

对于网约车,核心在于判断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发生改变。如果私家车注册了网约车平台,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车主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用途改变,保险公司通常可能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拒赔。此时,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租赁关系还是好意同乘关系)来综合认定。建议网约车司机务必购买相应的营运险,乘客也应选择正规平台。

对于“好意同乘”,如果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弘扬助人为乐的中华传统美德,如果让好意施惠的驾驶人承担等同或高于营运车辆的责任,不利于鼓励互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属无偿搭乘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通常会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菅闪闪)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