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朱鑫壤)程某驾车与外卖骑手杨某相撞,杨某全责。杨某的公司辩称,事发时杨某已5小时未接单,属于“个人行为”,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身着工服、前往商圈等单符合行业惯例,属于为履职做的“预备性工作”,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杨某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程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正常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程某车辆受损、杨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杨某系某公司的网约外卖骑手,事发时身着该公司统一骑手制服、携带配送箱,但事发前5小时已完成最后一单外卖配送,当时正前往商圈准备晚高峰接单。

程某就车辆损失向杨某及杨某的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杨某公司辩称,外卖员事发时未处于接单配送状态,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提供的外卖配送服务系该公司主营业务。杨某需遵守公司关于佩戴统一标识的规定,服从平台配送时间安排,双方存在一定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非完全独立的承揽关系。事发时,杨某身着公司统一骑手制服、携带配送箱,具有明显履职外观;前往商圈等候接单的行为符合外卖骑手的工作惯例,属于为履行职务开展的预备性工作。因此,杨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