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存在一些系统性偏向医疗机构、损害患方权益的常见做法,受害患方往往因此难以获得公正认定与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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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违法行为降格为技术过失
许多医疗损害源于伪造病历、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直接推定过错(《民法典》第1222条)。但在鉴定中,这些行为常被归为“技术瑕疵”“操作不足”或“并发症风险”,从而规避法律责任,使严重违法问题被轻描淡写处理。
二、责任比例人为压低,“50%上限”成潜规则
即便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鉴定结论也常将医方责任限定在50%以内(同等或次要责任以下),极少出现全责或主责以上认定。此举可帮助医院规避刑事责任(如医疗事故罪),形成系统性责任稀释。
三、以“技术鉴定”取代法律判断(以鉴代审)
法官常以“不懂医学”为由,完全依赖鉴定意见,放弃对法律问题的独立审查。本应由法院判断的知情同意缺失、病历造假、合同违约等法律事实,也被纳入“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范畴,导致患方丧失话语权。
四、强制患方申请鉴定,陷入不利程序陷阱
法院常引导甚至强制患方申请“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而此类鉴定默认前提为“诊疗合法合规”,实际上排除了对违法问题的追责。一旦启动,患方维权方向被锁定在技术争议中,难以主张全责赔偿
五、鉴定专家圈层固化,缺乏有效回避与追责机制
鉴定专家多为在职医生,与涉事医院存在同行、师生、校友等关系,形成“医医相护”的利益共同体。加之匿名评审、集体负责制,导致无法有效回避,也难以追究错误鉴定的责任。
六、用赔偿终结追责,掩盖系统性问题
通过鉴定得出较低责任比例后,推动小额和解或判决,使患方获得部分赔偿即终结案件。此举虽看似“解决纠纷”,实则阻断了对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的进一步追究,让制度漏洞持续存在。
七、患方如何应对
优先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可绕过医疗过错鉴定,聚焦医院是否违约(如未履行告知义务、病历造假),依据《民法典》第186条主张全责赔偿。
发现病历伪造、隐匿等情形,坚决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直接推定过错,拒绝接受鉴定。
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书面答复,对模糊结论、虚构事实、超越职权的鉴定提出异议,争取推翻不公意见。
行政举报与民事诉讼并行推进:先向卫健委举报违法线索,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有力证据反哺维权。
感谢收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