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信访工作中,我们常常会收到信访人递交的听证申请。对大多数信访人来说,“信访听证”到底是个什么程序、该怎么申请、听证之后对自己的诉求到底有没有用,很多人其实并不清楚。
简单点讲,信访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为了把事情弄清楚、把问题解决好,通过听证的形式,让信访人说说自己的理由,也让被反映的部门回应一下,双方当面对质、讲清事实。它既是信访工作里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在出具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之前的一道补充程序,更重要的是,它是信访当事人应该享有的了解自身诉求合理性的窗口。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但什么样的事才算“重大、疑难、复杂”?条例里没有说,实际工作中,大多是有关部门自己来判断。这可以给基层留了不少灵活空间,但也可能会带来一些标准不一的情况。
从实际操作来看,为了保证听证的严肃性和效果,很多地方把信访听证做成了听证会的形式,走正式程序、公开进行。不过,在听证到底该放在哪个阶段这个问题上,各地做法不太一样。如果以作出处理决定前后为界,可以分成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字面意思,听证似乎应该放在作出决定之前,但现实中,像上海、湖南等地,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两种都在用。这背后有个现实原因—通过信访攻坚行动化解积案是信访工作中每年都要做的工作,大家都想靠听证来推动积案解决。事前听证确实能减少新积案的产生,但事后听证对化解已经积压的旧案效果更直接。再加上不少地方把事后听证作为信访事项程序终结的一道必经程序,所以比起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在实践中用得反而更普遍一些。
听证程序背后,其实体现的是信访工作对程序理性和公正性的追求。通过组织听证,可以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尤其是约束那些自由裁量权,防止“拍脑袋”决定。信访问题的产生,大多和信访人切身利益有关,往往牵涉行政执法、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这些具体领域。要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信访矛盾,还是要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信访听证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它搭建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让大家把事摆在桌面上,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这些方式,回过头去审查相关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再配合信息公开、工作评价等制度,一起对职能部门形成监督,推动信访工作向法治化迈进。
听证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性。听证会上,一般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媒体参加,整个过程本身就是职能部门当场演示法律法规是怎么适用具体案例的。举办一场信访听证,一方面是把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亮出来,另一方面也是在传递一个信号:哪怕是信访事项,最终也要由职权部门依法处理,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很多时候,公开听证之后形成的评议结论当众宣读,再加上媒体的报道,既能对职能部门形成监督,也有助于信访人慢慢回归理性。信访人可能在听证之前还坚持不合理诉求,结果听证过程中把事情掰开揉碎讲明白了,他自己也觉得确实站不住脚,干脆就放弃了原来那些不合理的诉求。
所以说,信访听证这件事,表面上看是多走了一道程序,实际上它的作用远不止“走形式”。它能让信访人了解到处理意见是如何作出的,慢慢淡化那种“有事就找信访”“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老观念,引导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走正当的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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