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美容诊所接受祛斑项目服务后,消费者主观上认为“对效果不满意”而主张退费或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吗?长宁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证据欠缺,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典型案例

原告消费者朱某某(化名)一直想把脸上的黄褐斑去掉,通过广告了解到一家医疗美容诊所推出祛斑项目,便前往咨询。后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对服务项目、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消费者也支付了服务费12,000元。

几次服务后,消费者认为,只通过在面部涂抹药物的方式无法达到祛斑的效果,与诊所口头承诺的效果差距极大,便认为诊所并未提供其他实质性祛斑服务,对祛斑效果不满意。此前,诊所曾口头承诺“无效十倍赔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12,000元并进行十倍赔偿。

被告诊所认为,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共同遵守。被告诊所依约履行服务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事实依据,且被告并未承诺“十倍赔偿”的事宜,不同意退款和十倍赔偿。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效果不满意”是医疗美容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起诉理由,但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本身属于主观范畴,不同个体对“美”的认知存在差异。同时,美容祛斑手段多样,服务形式不一,涂抹药物也是祛斑美容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案涉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指定的祛斑手段。因此,消费者在诊所接受祛斑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生活美容服务合同关系。

诉讼过程中,法官认为,在服务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消费者仅以“效果不满意”为理由要求退款,并无事实和法律基础,且根据被告诊所留存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面部斑痕有一定淡化效果。关于“无效十倍退款”的承诺,消费者也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官提醒

医疗美容纠纷的裁判仍需以证据为核心依据,无论是服务内容的约定,还是服务效果的约定。同时,也提醒医美消费群体,在接受医美服务时应秉持审慎态度,在医疗美容合同合法有效,医院医生资质齐全,医院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诊疗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仅以主观上认为“对效果不满意”而主张退费或赔偿,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

记者:闫 漫

编辑:陈 莎

责编:王 博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上观号作者:上海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