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强|文
2026年1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今日国土杂志社”副社长王金永及四名记者、职员被控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金永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余四名被告人贾梦男、张阳、梁晓勇、杨运彬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同时认定,该团伙已形成以王金永为首要分子、其他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然而,这起看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在庭审及宣判前后,始终笼罩着程序合法性与证据真实性的巨大争议。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多次提出,侦查阶段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滥用、刑讯逼供、诱供等严重违法情形,并要求排除相关非法证据。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对指控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所涉款项为单位合法的宣传服务费或会费,并未实施威胁或强迫。被告人王金永更声称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所致。
目前,五名被告人均已提出上诉。
案件:“舆论监督”与“敲诈勒索”
根据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载明,2019年至2023年间,王金永利用其担任《今日国土》杂志社副社长兼融媒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招聘持证记者梁晓勇、杨运彬及无记者证的采编人员贾梦男、张阳,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通过搜集企业负面信息,采编负面新闻,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稿件的方式,对涉事企业及单位施加舆论压力,进而以“撤稿”“不报道”为条件,直接索要钱财或以“宣传合作”“缴纳会费”等名义迫使对方支付款项。
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共十起,涉及河北、江苏、山西、湖北等多省市,涉案金额总计71.5万元。
其中,2021年山西大同天镇县某矿产公司因负面报道被迫向杂志社对公账户转账36万元,为单笔最高。
其余案件涉及环保违规、违法占地、无证经营等问题,涉案金额从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此外,第十起针对湖北随州供电公司的“敲诈”因对方未实际付款,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首起案件发生于2019年11月,王金永得知邯郸永年违规建别墅的负面线索后,安排持证记者杨运彬前往采编,并将稿件发布在今日头条上。永年区委宣传部及涉事的河北青青建筑集团迫于舆情压力,由集团办公室主任武广书、副总姚文社自筹10万元现金,进京交给王金永,稿件随后撤下。
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发生在2021年7月,张阳、贾梦男赴山西大同天镇县,对一家矿产公司以“无证开采、扬尘污染”为由进行采编并发布负面报道。该公司正处于融资关键期,担心负面舆情影响资方决策,被迫向《今日国土》杂志社对公账户转账36万元。事后,王金永获利25.2万元,张阳、贾梦男共获利10.8万元。
此外,该集团还对石家庄平山县煤炭园区、衡水故城认养一头牛乳业公司、定州首农畜牧场、保定满城区加油站、唐山遵化洗沙场等多家企业实施敲诈,金额从1万元至9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利用或假冒记者身份,以负面报道相要挟,严重扰乱新闻行业秩序,破坏社会风气与舆论生态,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王金永、贾梦男、张阳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梁晓勇、杨运彬涉案数额巨大。
程序争议:非法指居、刑讯逼供与“借壳办案”
与判决书中清晰的事实认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反复提出的程序违法指控。
根据被告人家属及律师提供的申诉材料及庭审记录,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多处严重程序问题。
“借壳办案”与非法指居
辩护律师指出,王金永等五人于2023年12月8日至18日间被灵寿县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但当时立案案由为“胡某祥涉嫌敲诈勒索案”,与王金永等人毫无关联。
事实上,王金永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的实际受理和立案时间是2024年1月24日。而在之前,王金永等人已经从2023年12月8日至18日开始,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被制作了大量笔录,而立案理由却是“胡某祥涉嫌敲诈勒索案”。
据了解,胡某祥与贾某某、张某牵扯另一杂志的其他案件,彼案在北京已经结案,与王金永等被告人没有任何关联性。
律师认为,此举属于典型的“借壳办案”,目的是规避对王金永等人正式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程序。
更令人费解的是,在指居期间,胡某祥本人已被释放,但王金永等人仍被继续限制人身自由。
此外,被告人梁晓勇的辩护律师指出,梁晓勇的户籍地及长期居住地均在灵寿县,符合“有固定住处”的条件,依法不应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人员在讯问录像中明知此情况,却未在笔录中如实记载,涉嫌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与健康恶化
最为触目惊心的,是被告人王金永关于刑讯逼供的详细陈述。
王金永称,在指居期间,办案人员、裕华公安分局“扫黑队”队长任力鹏等人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辱骂,甚至在其会见证人前夜实施最严重的一次殴打,导致其睾丸肿大至鸡蛋大小,并出现心悸、胸闷、心律失常等症状。
据了解,2024年1月5日,律师会见王金永时遭遇警察在场监听,辩护人强烈要求侦查人员回避被拒,后因为律师询问涉案问题被强行打断,王金永被强行带走关押进地下室,会见权被严重侵犯。
而据王金永讲述,当天晚上有几个年轻人没有穿警服,把其叫到小屋打了一顿,扔回屋子就浑身出汗,心率达到140-150/分。
其先后被送往灵寿县医院、河北省人民医院救治,诊断记录显示“三尖瓣少量反流”“肝脾多发占位”。
而在案发前,王金永身体状况良好,并无相关病史。
律师提供的指居前后对比照片显示,王金永在短短半个月内体型急剧消瘦,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变化相互印证。
此外,王金永称办案人员通过向其展示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内容,强迫其按照既定“剧本”作出供述,存在明显的指供、诱供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侦办本案的民警任力鹏、王连达,在办理本案期间因另案(暴钦瑞案)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2年10个月、2年有期徒刑。这一背景使得本案的程序争议更加复杂化。
非法证据排除受阻
另据王金永讲述,其被24小时戴着头套、手铐,吃饭睡觉都戴着,戴了十几天。后来检察院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时候刑具都摘了,包括刑具凳子都锁在最里面的屋子里。其穿着号服睡地上,冷的发抖,此问题其还多次给保安提出要求,均无解决。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多次申请排除侦查阶段获取的所有供述及部分证人证言,理由是刑讯逼供、诱供及非法指居。
律师还要求调取全部讯问录音录像、指居期间的入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但侦查机关仅提供了部分录像,且拒绝提供多段关键时段的录音录像。
法庭虽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调查,但最终未采纳辩护意见,仍将相关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与上诉:定罪量刑与未竟的争议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正常新闻采编工作的范畴,其以负面报道为手段索要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正当的舆论监督。
法院还认定该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因其成员固定、分工明确、行为模式成熟,且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量刑上,法院考虑了贾梦男、张阳、梁晓勇部分退赃、第十起事实未遂等情节,对三人从轻处罚。
王金永因系主犯且未退赃,被判处最重刑罚。
判决下达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王金永的辩护律师表示,将继续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本案实质上是一起新闻单位合法开展舆论监督过程中被“刑事化”的案件,涉事企业本身存在环保、安全等问题,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履行记者职责,而非敲诈勒索。
舆论监督的边界与程序正义的底线
这起案件引发了两个层面的深刻反思。
其一,新闻舆论监督的边界在哪里?记者在揭露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是否可以与企业达成“有偿撤稿”协议?如果企业主动提出“合作”以换取撤稿,记者接受是否构成犯罪?
其二,程序正义能否在“打击犯罪”的名义下被牺牲?无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侦查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滥用、刑讯逼供的指控、律师会见权的限制,这些问题如果属实,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在涉案民警自身因刑讯逼供被追诉的背景下,本案的程序争议更需二审法院认真审查。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程序正义这一法治的基石。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如何回应程序争议,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值得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