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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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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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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到某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2023年6月, 薛某驾驶某公司车辆为客户交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 薛某再未到某公司上班。2023年8月薛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薛某与某公司自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薛某与某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薛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薛某与某公司自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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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薛某到某公司处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之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即: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 薛某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某公司业务范围。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依附性看, 薛某受被告邀请到某公司上班, 薛某上班后担任销售顾问工作,根据被告指令开展工作,且事发当天薛某也是根据某公司安排给客户交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薛某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受公司管理约束,工作具有持续性,具备人身隶属性;双方约定的提成数额与此前上班时原提成数额相同,截止事故发生之日虽未领取报酬,系因被告未按时支付所致,不能以此推定为双方无经济依附性。最终,法院认为2023年5月至8月期间, 薛某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受被告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内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故判决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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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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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用工形式日趋多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持续高发,案情愈发复杂,呈现传统用工不规范、隐蔽用工套路多、劳动者举证难等突出问题,因此面对此类纠纷,劳动者应认识到:

第一,签不签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是否订立书面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第二,认定劳动关系要看“实质”,不能看“名头”。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双方是否在人身、组织、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否为该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第三,劳动者要增强证据意识,留好“定心丸”。平时要妥善保管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能够证实用工事实的材料,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这样维权才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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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秀洁

编辑:梁小庆

终审: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