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61岁的李先生在成都接受痛风石手术后第9天,搭乘成都航空EU2241航班从成都飞往福州。飞行途中,他的身体状况突然恶化,落地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称死因初步判断为败血症,曾质疑机上安全员“知道了也没做什么措施”,要求航司尽快推进善后。

4月13日,成都航空有关部门向南都记者表示,“航司已向旅客家属进行解释,旅客家属也已认同,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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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司已和解,但舆论的追问没有停止:登机前家属签的那份免责声明,真的能让航司完全免责吗?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如何适用?机组的救助义务有没有尽到?

一、“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签了字≠航司零责任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签了免责声明,出了事就怪不到航司头上。法律上,这个说法只对了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任何一份协议,都不能通过一纸约定免除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航司让术后旅客签署的风险告知书,其法律性质是“风险提示”和“证据留存”,而不是“责任豁免书”。它的作用是证明航司已履行告知义务、旅客已知悉乘机风险,但当争议发生时,法院不会因为旅客签了字就直接驳回索赔请求——免责声明的效力,最终要回到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是否履行到位这个核心问题上来。

家属质疑“安全员知道了也没做什么措施”,恰恰触及了这个核心:航司在知情后,有没有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救助行动?签了字不意味着航司可以“知道了就不管”。

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那么,航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真正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规定,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李先生术后仅9天便乘机,民航医学指南明确将术后7至14天列为乘机高风险期,低气压、低湿度环境可能诱发感染扩散、血栓形成等致命风险。家属表示判断死因为败血症,系术后伤口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引发。败血症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临床危重症,病情进展迅猛,尤其老年患者风险更高。

这意味着,李先生的死亡与“自身健康原因”之间存在高度关联。一旦这一因果关系经调查确认,航司即可依法免除赔偿责任。2025年川航旅客猝死案的处理结果就印证了这一法律逻辑,旅客死亡原因为猝死(死因系旅客自身健康状况),且航空公司已尽到安全救助义务,所以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有人可能会追问:感染是在飞机上才恶化的,怎么能说完全是自身健康原因?这恰恰是法律上的一个关键区分——“自身健康原因”不以发病时间为判断标准,而以病因根源为准。败血症的根源是术后的细菌感染,飞机上的环境变化只是加速了病程的爆发,而非病因本身。这就好比一个心脏病患者上了飞机后突发心梗,法律不会因为“心梗发生在飞机上”就认定航司有责,而是看心脏病的根源在哪里。因此,即便病情在飞行途中恶化,只要根源在于旅客自身的健康状况,航司的法定免责事由依然成立。

三、尽力救助义务:法律不要求航司配备ICU

《民法典》还给航司设定了一项特殊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尽力”二字是关键。法律对航司的要求是“尽到合理救助义务”,而非“以专业医疗机构的标准苛求航司”。航司提供的不是医疗服务,而是在飞机这一特殊环境中“尽力”采取的救助措施。

有报道详细披露了机组的处置过程:机组人员发现李先生身体异常后,立即按应急程序处置,通过广播寻找机上医护人员,并为李先生提供吸氧、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这表明航司并非“不闻不问”,而是采取了符合其能力的救助行动。之所以没有选择备降,可能涉及多方面的专业判断——备降也需要时间,且备降机场未必有更好的急救条件。而家属所称的“安全员知道了也没做什么措施”,是指安全员个人未采取行动,还是对机组整体救助措施的评价,由于缺乏具体的救助时间线,目前尚难以准确判断。

航空医学专家也指出,飞机上最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和急救箱,不可能配备升压药、血管活性药物等ICU级别的设备和药品,也不可能要求空乘人员具备静脉注射等专业技能。感染性休克一旦发生,即便是地面上的专业急诊团队也未必能逆转病情。法律不会要求航司去做它做不到的事。航空公司的救助义务是“尽力”,而不是“包治”。

四、每个人都该知道的航空出行常识

这起事件最大的价值,不在于评判航司有无责任,而在于提醒每一个普通人:术后多久可以坐飞机,不是“感觉还行”就能决定的。

民航医学指南明确提示:术后7至14天是乘机高风险期,腹部手术、骨科手术、眼科手术后的旅客尤其需要谨慎。机舱内的低气压环境可能导致伤口肿胀、缝线张力增加,低湿度环境加速体液流失,长时间静坐增加血栓风险——这些对于术后恢复期的身体来说,都是额外的负担。登机前主动向航司申报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手术史、听从航司的风险评估建议,不是在给自己找麻烦,而是在保护自己。

万米高空的生命骤然消逝,留给家属的是无尽的悲痛,留给公众的是一堂沉重的普法课。一纸免责声明,不能免除航司的法定义务;但法律对航司的要求,也只是“尽力救助”,不是“包治百病”。

李先生的家人最终选择了与航司和解。这场和解不是谁输谁赢,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对责任的理性划分。航司的道歉和善后,是对逝者的尊重;家属的理解和放下,是对生活的继续。

对于每一个准备踏上旅途的人来说,这起事件最深刻的提醒莫过于——自己才是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航司的免责条款保护的是航司,而你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保护的是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