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4日《检察日报》
第06版:明镜周刊·一线
原标题
购车出租“高回报”是套路
芜湖鸠江:筑牢证据链揭穿投资骗局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福兵
通讯员 姚峰 杨梦婷
“低门槛、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往往暗藏玄机,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骗局。日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车辆租赁的诈骗案——谢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材料等方式,吸引多名被害人投资车辆租赁业务,骗取钱财255万余元。经该院提起公诉,2025年10月,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谢某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1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谢某自2020年7月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二手车租赁业务,但因经营不善、沉迷赌博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为填补亏空、偿还外债,他动起了歪心思,决定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2023年8月,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谢某冒充他本人对其车辆进行质押,非法获利。公安机关随即立案。2023年12月5日,谢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5月,案件被移送至鸠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谢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该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逮捕决定,同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
随着侦查的深入,谢某的犯罪事实逐渐清晰。谢某向朋友及老主顾鼓吹购车出租有高额利润,并利用信息差的优势,编造先首付再按揭的购车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首付款”。但实际上这些车都是谢某以“零首付”贷款的方式从4S店购入。谢某将被害人委托其出租的车辆,通过伪造车主签名和质押所需材料的方式,在明知对车辆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将车质押出去,并编造理由获取质押款。不仅如此,谢某还以投资“免息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资金,用于收购车辆并对外出租,并口头约定所获利润与被害人分摊,但仅将少部分利润用于收车业务。为避免被害人起疑心,谢某还按照约定支付一定的“分红”给被害人。
经审查认定,谢某通过上述手段,从数名被害人手中共计骗得255万余元。“该案的关键,在于谢某的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需要准确审查谢某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办案检察官介绍,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了完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于2024年12月、2025年2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列出了翔实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全面调取谢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资金流水,深挖涉案资金去向与真实用途;同时,围绕谢某的资金用途、还款能力、行为表现等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开展讯问、询问,固定证据,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进一步明确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谢某经营不善,业务多靠借款拆借,没有自有资金支持其收购豪车,风险不可控;骗取的资金绝大部分被他用于赌博、还债、个人消费,用途和此前与被害人约定的相背离,对被害人资金持随意处置和不归还态度。“‘免息车’项目并不是真的,我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外债催得紧,才以这样的名义骗钱……”谢某在讯问中如是供述。另外,自2021年起,谢某即被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多个法院查明其无不动产、车辆、社保、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4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5年3月,鸠江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谢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10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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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检察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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