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男子李某在一次酒局上与人发生冲突,过程中被参与酒局的另一名劝架者刺中身亡。捅人者随后获刑,并被判赔李某家属15万余元。后李某家属又将当时参与酒局的另外四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近130万。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4日,李某为宋某帮工后,两人在吃饭过程中每人喝了一杯一次性纸杯量的白酒,其间又有另外几人参与酒局。在后续喝酒过程中,李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宋某与王某(化姓)劝解时,因李某不听王某劝解,故而王某从自驾车辆后备厢中拿出尖刀吓唬李某,让其听自己的,最终却将李某捅伤致死。
此后王某获刑,并被判赔李某家属各项损失15万余元。
▲资料图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被刺死给家属造成的损失远不止这些,宋某作为东道主是义务帮工的接受者,未尽到主持掌控酒局的义务,其他同饮者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未能有效制止事件的发生并积极设法施救,致李某死亡,故参与酒局者均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宋某系义务帮工的被帮工人,帮工结束后,是李某提议吃肉、喝白酒并相约其他被告,宋某仅提供场所,该行为并非必然引发李某受伤致死的结果;其次,李某家属提供的证据未证实其他被告存在劝酒、灌酒等过错行为,李某饮酒后与人发生口角,在他人劝解时又与王某产生冲突,矛盾升级致自身死亡,其自身对事件发展存在主要过错;第三,王某使用刀具系突发个人行为,无法预见,且被告中有人制止危险行为并受伤,进一步说明其他被告对损害结果无直接促成因素,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李某的伤亡系王某突发激情犯罪导致,与其他被告无直接关联,侵权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其他酒局参与者无需对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张寻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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