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句情绪化言语,企业最终赔付15.98万元!”

该事件发生于上海某民营企业,当事人彭某某(化名)自2012年4月起担任该公司综合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人,至2020年已在岗履职整整八年,是公司内部公认的资深骨干与管理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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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彭某某始终恪尽职守,高效统筹各类行政、人事及跨部门协调事务,其职业表现持续获得管理层认可;双方签署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类型,原本预期可平稳履职至法定退休年龄。

争执爆发

2020年5月15日下午,彭某某就一项跨部门协作任务的执行方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化姓)在办公场所展开沟通。分歧源于其对直属主管所布置任务的合理性提出专业质疑,并依流程向王某作专项汇报,但双方未能就调整路径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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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过程中,王某情绪骤然升温,脱口而出一个极具压迫感的单字指令:“滚!”此言如利刃刺入彭某某的职业尊严,令其当场陷入强烈心理震荡,工作认同感瞬间崩塌。

在彭某某的理解中,作为企业最高决策者,在正式办公场景中使用如此具有驱逐意味的措辞,已实质性传递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图,构成事实上的单方解雇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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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未再作任何言语交涉,迅速整理私人物品后即刻离场,自次日起停止一切履职行为,居家静候公司后续正式安排,内心仍存有修复合作关系的期待。

员工离岗多日,公司按旷工开除

彭某某离岗后,公司方面未启动任何主动联络机制——既无电话、短信或邮件通知其返岗,亦未发出书面说明或协商邀约,仅维持沉默状态,使其持续处于信息真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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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6日至5月28日,共计十三个自然日,彭某某始终未出现在工作岗位,而公司在此期间未实施考勤警示、未发送返岗提醒、未启动内部调查程序,亦未留存任何管理干预痕迹。

5月29日,彭某某携配偶共同赴公司总部,当面恳请王某明确岗位去向,并郑重表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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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诉求,王某仅以轻率口吻回应称,当日所言纯属一时激愤之语,要求其暂且回家等候进一步消息,既未设定返岗时限,亦未布置待办事项,更未出具任何形式的阶段性安排说明。

彭某某再度返回住所等待,却未等来复工指令,反而于6月9日收悉一份加盖公章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由快递送达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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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载明:彭某某连续缺勤逾十日,严重违反《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7条之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即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不服判决,员工申请仲裁起诉

收到解约文书后,彭某某深感权益受损。他强调自身离岗系基于对高层指令的合理误读,且公司在其停职期间从未行使用人单位的管理告知义务,所谓“旷工”实为制度缺位下的被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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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捍卫正当劳动权益,彭某某依法向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人民币159,800元,并追索代通知金、未休年假工资等附属权益。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申请人未能举证证实“滚”字在当时语境下确具解雇效力,该表述尚不足以推定为明确解除意思表示,故对其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仅裁决公司补发部分应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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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认为裁决未能全面审视企业管理失责本质,坚持认为公司规避沟通义务、滥用解除权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遂于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判令全额赔付。

一审败诉,员工坚持上诉

一审庭审中,控辩焦点高度聚焦于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滚”字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终结的法律表意功能;二是彭某某持续未到岗是否符合“旷工”的法定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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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主张:王某发言属职场常见的情绪宣泄,真实意图仅为要求对方暂时退出现场平复情绪,并非作出解雇决定;彭某某擅自长期脱离岗位,未履行请假审批流程,已实质性违背基本劳动纪律。

公司另称,曾多次拨打彭某某手机拟沟通事宜,均遭拒接,故无法完成有效通知,相关责任不应由公司单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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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则指出,通话记录可查证其手机全程处于正常接听状态,公司从未成功拨通;且其于5月29日主动登门寻求解决方案,王某却仅以模糊说辞敷衍应对,足见公司并无促其返岗的真实意愿。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支撑“滚”即代表解雇的结论,劳动关系法律状态并未自动终止,彭某某负有继续履约义务,其持续缺岗行为已满足规章制度中旷工认定标准,故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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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一审失利,彭某某未放弃维权努力,他认为司法判断需兼顾实质公平与用人单位的积极作为义务,遂依法提起上诉,寄望二审法院穿透形式表象,还原管理失范真相。

二审反转,法院判公司赔159800元

二审法院受理后,组织合议庭开展全流程证据复核,重点调取了微信工作群记录、通话详单、面谈监控摘要及公司内部OA系统操作日志等关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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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自5月16日彭某某离岗起,至5月29日其主动返司前,公司未通过任何渠道发出返岗指令,亦未就该异常状态启动内部预警或人事干预程序。

尤为关键的是,5月22日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与彭某某就另一项合同纠纷进行线上沟通时,全程未涉及岗位履职问题,亦未对其缺勤状况提出质询或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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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5月29日面谈内容及王某回避式回应方式,二审法院认定:彭某某的持续离岗行为,根源在于对高管指令的合理误解,而公司后续长达十余日的管理失语,客观上强化并固化了该误解,形成责任共担格局。

法院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异常离岗情形时,负有及时核实、主动沟通、明确指示的法定义务,不可消极放任直至触发解除条款,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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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未提供劳动并非主观拒斥履职,而是因公司指令含混、反馈缺失所致,故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事实基础与程序正当性,依法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公司向彭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59,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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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落幕,那些不可忽视的细节

当终审判决书正式送达,彭某某历时近一年的维权之路画上句点,这场牵动多方关注的典型劳动争议也尘埃落定。

据核算,159,800元赔偿金额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按彭某某八年工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两倍计发,系对企业违法解雇行为的法定惩戒与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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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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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风波的导火索,不过是管理者脱口而出的一句激烈用语,却导致企业付出接近十六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也让一位勤勉八载的老员工,以非自愿方式结束了职业生涯。

该案判决不仅厘清了情绪化管理与法律边界之间的红线,更为所有用工主体与劳动者提供了深刻镜鉴:职场中的每一句表达,都可能承载法律责任;每一次管理沉默,都有可能酿成制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