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现本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郭孝德、郭兴刚、胡国强、李国萍、吴长虹、徐艳发布悬赏公告。

悬赏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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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郭孝德

身份证号:1422************95

住 所 地: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菜园西街泽盛小区

执行案号:(2022)晋0702执4046号

执行标的:13967.56元

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孝德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郭孝德并实际控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③双方达成和解④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

悬赏期限:公告发出后一年内

联系人:张法官0354-3302301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东街2号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悬赏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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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郭兴刚

身份证号:1424************25

住 所 地:晋中市榆次区东兴小区16号楼1单元

执行案号:(2021)晋0702执903号

执行标的:19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兴刚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郭兴刚并实际控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③双方达成和解④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

悬赏期限:公告发出后一年内

联系人:法官0354-3302301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东街2号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悬赏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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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胡国强

身份证号:1424************16

住 所 地:榆次区安宁街西贝苑2单元东19层

执行案号:(2021)晋0702执665号

执行标的:1190549.63元

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国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款的1%支付赏金。

悬赏期限:公告发出后一年内

联系人:张法官0354-3302301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东街2号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悬赏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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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国萍

身份证号:6204************21

住 所 地:甘肃省靖远县石门乡裴堡村裴堡社

执行案号:(2024)晋0702执2541号

执行标的:13700元

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国萍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李国萍并实际控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③双方达成和解④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

悬赏期限:公告发出后一年内

联系人:张法官0354-3302301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东街2号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悬赏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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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长虹

身份证号:1407************93

住 所 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菜园西街4号4-1-5

执行案号:(2024)晋0702执5428号

执行标的:8000元

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长虹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吴长虹并实际控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③双方达成和解④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元。

悬赏期限:公告发出后一年内

联系人:张法官0354-3302301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东街2号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悬赏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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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徐艳

身份证号:1424************25

住 所 地: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龙白村白坡小组

执行案号:(2022)晋0702执恢472号

执行标的:589000元

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艳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徐艳并实际控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③双方达成和解④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0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款的10%支付赏金。

悬赏期限:公告发出后一年内

联系人:张法官0354-3302301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东街2号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领取条件

一、若举报线索相同的,以最先举报为准;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等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予以保密。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