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讨要加班工资只能主张两年吗?

「法律解答」

错了。

没有时间规定,加班工资由劳动者举证,倘若劳动者的证据充分,可以在离职之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那么,网络上流传的最多只有两年是怎么回事?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主张自入职以来全部工作年限内加班费、未休年休假以及年终奖等福利津贴工资的情况,有些甚至长达数十年。碍于劳动者本身的证据意识以及维权能力不强,便会给用人单位有可趁之机,后者惯用的方式系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提出抗辩,即用人单位只有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义务,对于超出部分因双方均无证据事实无法确认,而不应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01.01实施)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可见,网络流传的两年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保存的工资发放凭证和记录。

这个时候,劳动者往往会很无奈。其实很多时候裁判者对此也表示没有办法,他们必须依照法律予以裁判。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裁判者需要解释,当无法解释时则难以支持劳动者的诉请。《暂行规定》中用人单位的保存义务与诉讼时效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法理上也无密切的关联性,立法者未对此予以明确,因此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鲜有裁判者愿意冒风险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民法典》出台后,针对法律衔接以及法律体系问题,立法者做了大量的法律修订工作,但部门规章制度并没有在考虑范围中,我们也能清晰的从《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上可以看出,该部门规章已暂行了近27年比一些劳动者还年长,直到现在都未做调整,因此给劳动者的维权以及裁判者适用释明法律带来了一定难度。

据此,除非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一般情况根据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的年限来确定讨要加班工资的年限。

不过,对于用人单位的保存义务,有些地方有特别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7月28日修订) 第十五条第三款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另外,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亦有相应调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30颁布,2020.05.01实施)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综上,这就意味着倘若劳动者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以上就可能会存在要不到加班费的法律风险,此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加班的证据,便于在离职后一并予以索要。

若有必要,可以选择在职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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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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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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