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提及“微信余额没有三百至五百元的,不给面试”的聊天记录引发关注。聊天记录中,一名工作人员写道:“注:员工面试的时候,需要检查微信余额,余额没有三百至五百元的,不给面试,因为最近很(多)没有钱员工闹事比较多。”该条信息上方有一个深圳市某地的定位。
微信余额没三五百元不给面试,这种奇葩要求或颠覆一些人对招聘环节的认知。究其原因,发上述聊天记录的疑似劳务中介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应聘的员工动不动就闹事,说没钱吃饭了、要报警之类,所以用人单位有这样的要求。用人单位提这种要求或许有些无奈,但暴露出当前就业市场存在“奇葩乱象”。
上述中介透露,涉事用人单位是深圳某公司。但当地街道办劳动部门表示,对某公司投诉较多,没听说需查看余额一事。看来,还需要进一步深查才能还原真相。对此,宝安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要求查看微信余额才能进面试不合理,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好界定是否违法。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用人单位查看余额属实,实际上是要求劳动者提供资金担保,以防止劳动者干两天就离职要工资。这种荒唐要求其实是对劳动者歧视,即预计劳动者干“短工”进而要求余额担保。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因提特殊要求涉嫌歧视劳动者,触碰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其违法行为很好界定,并非不好界定。在经济社会快速变化的今天,现有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明确约束所有不当行为,这就需要人社部门深刻领悟现有法律精神,尽量适用现有法条来界定各种奇葩行为。
对用人单位而言,招工查余额并非明智之举,因为一旦有劳动者较真,对此进行投诉或起诉,用人单位有可能为违法侵权付出相应代价。因为并不是每个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都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与其让劳动者进行余额担保,不如通过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短视行为。遗憾的是,恰恰忽略了合同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一旦决定聘用劳动者,在正式用工之前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从用工第一天起就应该用合同来约束双方行为。一旦有劳动者干两天就离职要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处理,既能避免违规,也能维护单位形象。
但某些用人单位为何放弃合同约束、提出奇葩要求?这可能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有关。尽管在相关法律和监管推动下,就业市场用工总体走向规范,但某些用人单位仍喜欢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对待劳动者。对于这种招工单位,求职者可以用脚投票,有关部门也要加强针对性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街道办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还认为,“我们也干预不了,如果劳动者觉得可以给看,那就给他看。”这更是无知表现和纵容违法侵权。因为微信余额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信息(财产),岂能随意外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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