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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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居间人以已促成合同签订为由,主张委托人支付居间费,而委托人以居间促成的合同因违法违规被认定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其依据是认为居间目的未合法实现,居间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那么,居间促成的合同因违法违规被认定无效,还能要求居间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居间人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问题为,张正国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依据《居间协议》主张的居间费应否得到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涵田公司将汤山 G81 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省建公司施工;省建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案涉工程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含主体结构)整体转包给红战公司,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的强制性规定,该转包合同依法无效。而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其核心居间事项正是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上述违法转包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居间合同的标的是促成违法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居间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居间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居间促成的合同因违法违规被认定无效的,居间合同亦随之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无权依据无效的居间合同主张居间费,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法律不保护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利益。从本案裁判逻辑看,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负有审查居间事项合法性的基本义务;明知或应知工程转包(尤其是主体结构转包)属于法律禁止行为,仍以促成该违法合同为目的提供居间服务,其主张的居间费缺乏合法基础。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居间协议》无效、驳回张正国要求支付居间费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周军律师提醒,居间费的合法取得,以促成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若居间事项本身违法、促成的合同无效,居间合同亦无效,居间费主张将不被支持。从事工程居间活动时,应重点审查拟促成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因合同违法导致居间行为无效、居间费落空。遇到此类纠纷,应围绕居间事项合法性、合同效力进行抗辩;建议在签订居间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居间事项的法律边界,防范无效风险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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