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预订酒店时看到“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办理健身卡时合同写明“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购买网络课程时协议规定“本协议生效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甚至汽车销售合同中会出现“乙方不得自行退保险,如退保需赔偿甲方三倍所交保险费用”等条款。这些由经营者单方制定、未与消费者协商、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面对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往往感到无奈又愤怒。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明确规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从根本上改变了消费者在格式合同中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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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规制与无效情形

民法典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规制与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一规定确立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如果经营者未对“霸王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直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一规定为认定“霸王条款”无效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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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

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鲁某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在客房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即在线申请退订客房并申请全额退款。某客栈以鲁某的退订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客栈退还房费1281元。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某客栈在线接单,向鲁某收取费用,双方构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案涉“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条款虽在订单首页作出提示,但本案中,鲁某因未能成功购买至目的地车票,在预订酒店两小时后即申请退订,此时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某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客房的合理期间和市场条件,因此若按上述格式条款履行,则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本案应以某客栈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最终判决某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

案例二:杭州张某某经营着一家网络店铺。一次直播中,店铺主播将一串由黑酸枝木制成的手串,明确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消费者侯某购买手串后,送检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主播人员在直播过程中的承诺构成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张某某交付给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约定,而木制品首饰的原材料对其价值具有重要影响。“假一赔十”的承诺虽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张某某应当履行。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侯某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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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霸王条款”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遭遇“霸王条款”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格式条款的不合理之处,要求修改或删除。其次,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消费者协会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约谈、调解。第三,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请求行政机关查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经营者宣传材料等。特别是对于格式条款,应当注意经营者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如果经营者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如果格式条款内容本身不公平不合理,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