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虐童致死案,让人再一次感受到法律的冷酷。

这个冷酷,不是针对施暴者,而是针对无辜的受害者。

三岁男童,被亲生父亲的女友以极端残忍的方式持续虐待长达一个多月之久,全身布满伤痕,最后被以暴力方式杀害。

对这个孩子来说,他来到的不是人间,而是人间地狱。类似的案件,就是重庆摔童案,那对狗男女谋划将一对双胞胎从高楼摔下。这已经是我们能想象的最大的恶了。

但很遗憾,还有更恶的。上海虐童案,比这个案子,无论从受害者的痛苦程度,还是施暴者的主观恶性上说,都有过之而无不及。

结果都是一样,但从高楼摔下,只是一瞬间的痛苦,不必忍受长时间的肉体和精神折磨。

事实上,就算是那心狠手辣的重庆男女,让他们持续虐待孩子一个多月,他们也做不到。不是心不够狠,而是这已经是人性的极限了。

有人做到了。

2、

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这样写的:

2024年7月至8月23日,被告人赵雨蝶在与男友黄某理及黄某理儿子即被害人黄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黄某某顽皮不听话等为由,频繁采用殴打背部、臀部、腿部等处及牙咬腿部等方式实施虐待。同年8月24日傍晚,赵雨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开放式公园内,因不满黄某某乱跑等原因,多次用手拍打黄某某头面部,并用树枝抽打、用脚踢踹黄某某身体其他部位等。其间,赵雨蝶还将黄某某从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黄某某侧身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当日20时许,黄某某在家中昏迷倒地,赵雨蝶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黄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4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黄某某2024年8月24日晚就诊时体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已达轻伤一级,其中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达到轻伤一级,面部、胸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分别达到轻微伤,左小腿咬伤致皮肤破损达到轻微伤。

两个细节:第一,轻伤一级一点也不轻。唐人打人案中,陈继志等人是何等的残暴,受害者伤情最重的也不过是轻伤二级,比轻伤一级还要轻一点。

第二,注意这个孩子不是10岁,不是13岁,而是只有3岁,他没有任何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每一次的伤害,都是我们正常人难以想象的巨大痛苦。

这个孩子的死,是一种必然,一种悲剧的宿命,也是这个叫赵雨蝶的女人刻意追求的结果。从他身处的环境来看,他没有任何获救的可能性。

说句有点残忍的话,死未必不是一种解脱。

然而赵雨蝶一审被判死缓。

这个精致的判决,我是不能接受的。

3、

说它精致,是因为从法律上看好像没有太大的问题,甚至还体现了某种专业主义,显得特别的优雅和高级。你们都以为这个坏人必死无疑,但我偏偏能刀下留人,做成一个经典案例,供世人敬仰,同行见了,谁不说一声“牛逼”。这也是极好的自我宣传,以后类似的案子或者说生意,这不就来了吗?

赵雨蝶能逃过死立执,一个最关键的因素是,她有送医施救的行为。法院是这样解释的:

从赵雨蝶作案的行为特征及在黄某某昏倒后即将黄某某送医施救等具体表现来看,其并不希望造成黄某某死亡的后果,即赵雨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法理上说好像能说得通。但这里有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用正常人的思维和犯罪心理,来解释一个变态的心理。

孩子的亲生母亲透露过一个信息:

法庭上,法官问赵雨蝶,“打孩子的时候有没有害怕或后悔”,赵回答说“没有,就是想打,控制不住”。

以赵雨蝶的表现来看,她将孩子送医的行为,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她不知道怎么处理当时情况。

第二,她已经视这个孩子为发泄变态心理的一个工具,将孩子送医只是为了以后还能继续施虐。

简单说,就是她不是不希望孩子死,而是不希望这么早死。

人心之恶,深不见底。

4、

想起那句话:好人成佛,必须经受九九八十一难,而坏人只要放下屠刀就可以了。

可是我们往往没有意识到的是,坏人放下屠刀,多数时候并不是心里还留存一点善念,而是为了更大的恶。

宽容恶,就会制造更多的恶。难以想象,如果孩子被救过来,他还面临怎样的无底深渊?他的不幸是,死亡或许就是最大的幸运。

有一个特别不好的现象是,我们总是在不那么重要、也没有多少社会危害性的事情上,特别的较真,死守法条,法律显得特别的刚硬,但对一些很严重,社会破坏性大的事情,又特别的慈悲为怀,法律显得特别的柔软。道理上都说得过去,法理上也解释得通,就是良心过不去。

具体的案例就不说了,大家自行体会。

要在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公平在哪里,正义在哪里?在所有人的心里,在那个三岁孩子的身体上。

罗翔说过一段话,大意是,法律从业者不仅要有专业法律知识,还要有人性。不能因为从事这个职业久了,就变得麻木和冷血,成为一台没有感情的法律机器,只会对着法条照本宣科,甚至成为法条的奴隶。

我对这段话深有同感。人性是非常复杂的,也是无法预测的,永远不要低估人性之恶。

具体到这个案件,还有太多无法解释的内情。比如赵雨蝶在法庭上极力为其孩子的生父开脱,说他是“一个最好的父亲”,生父也最终被认定不存在参与、纵容虐待情况,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你敢相信吗,孩子都被打成轻伤一级,全身伤痕累累,孩子的父亲是瞎子吗,默认不是一种纵容?

再比如,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3岁的孩子被虐待,邻居、社区、朋友,甚至是小区里的路人,都看不见吗?集体无视了吗?

3岁男童之死,是一个社会的耻辱。它远不是我们看上去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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