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4月23日,山东法院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徐兴军发布了2025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系某小麦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该小麦植物新品种权于2024年5月1日期限届满终止。山东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024年6月委托案外人繁殖、加工某小麦种子,并于2024年8月销售某小麦种子。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认为山东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山东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则主张涉案小麦植物新品种权期限已届满终止,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小麦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内生产、繁殖被诉小麦种子,其行为侵害了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山东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被诉小麦种子行为系其生产行为的自然延续和结果,销售获利可以作为确定生产行为获利的参考,综合考虑被诉种子核定产量、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法院判决山东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据了解,本案是正确认定隐蔽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加大种业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为获取市场先机和规避法律责任,侵权人会在相关植物新品种权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生产该品种繁殖材料,并在该品种权届满后立即销售,即采用临期生产与到期销售模式。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品种权届满前后实施生产、繁殖及销售的行为性质,明确了品种权届满后的销售获利可以作为该品种权届满前侵权获利的考量因素,有力打击了意图利用品种权有效期逃避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有效保护了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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