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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世界读书日,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联名饮品。图/南方都市报

这是一起因为文创所引发的诉讼纠纷。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4月23日,上海高院发文点名了一起茶饮品牌联名侵犯鲁迅形象画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两年前,茶饮品牌乐乐茶以“世界读书日”为契机,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饮料产品,因大量使用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而被著作权利人鸥洋及杨女士起诉。

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运营公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并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涉事公司的初衷,无非是通过改编知名的鲁迅持烟画作,达到改善品牌形象、吸引顾客粉丝的目的。但事与愿违,这种“脑洞大开”的做法,却与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格格不入,构成对他人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的侵犯。从大的方面看,也不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不错,鲁迅的相关画作,早已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拿来随便用。

这次涉及的《永远进击》《鲁迅半身像》两幅美术作品,以鲁迅形象为创作内容,知名画家杨之光与鸥洋夫妻二人作为共同作者,包括有继承权的其女杨女士,都是无可辩驳的著作权利人。从法律上讲,没有得到他们的许可,谁也不能任意处置这些艺术佳作。

这里要提醒的是,不要以为对他人美术作品的“轻微”改动,就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得很清楚,著作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体”,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多项子权利。也即,就算是不为人注意的小改变,也会触碰著作权的“护城河”,形成侵权“连锁反应”,构成对系列权利的侵犯,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回到这起诉讼纠纷,原告提出对方侵犯涉案作品的多项著作权权利,除了“鉴于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未形成新的作品”,不构成侵犯改编权外,基本上都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

而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警示公众,法律对美术作品等著作权的保护是体系性的保护,任何侥幸“踩线”行为,都很容易“动辄得咎”。

当然,也不要以为,对他人美术作品的大幅改动,就不构成著作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人作品的改编,除非是实质性改变,否则都在权利保护的“识别区”内,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的确,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对这项权利作出一定限制,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等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严格来说,这次涉案公司的“改编”作品,并不在“免责”范围之列。

退一步说,就算法律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作为使用者,于情于法,至少也应提及对方“署名权”,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否则也会构成侵权。再看涉案公司方面,恐怕根本就没有这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念头。

文创不能丢掉版权意识。在这个竞争加剧的时代,文创越发变得重要,一个好的文创产品,可以拉动效益。但是,如果没有法治精神,毫无版权意识,所谓的文创,也会挖下违法的“大坑”,付出沉重的代价。

“鲁迅手持奶茶杯”,并非个案。涉事公司侵权败诉,固然是当头棒喝,对其他市场主体,也是须牢记于心的法治教训。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